吉地税发〔2016〕57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省地税系统全面推行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7-11-18 02:36:15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省地税系统全面推行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





吉地税发〔2016〕57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直属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提升全省地税系统依法治税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5〕32号),省局决定在全省地税系统全面推行法律顾问制度,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推行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意义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涵是建设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推进依法治税,要求地税机关职责法律化,要求地税机关履行职责的程序和方式法定化,要求依法调节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关系。在全省地税系统全面推行法律顾问制度,是加快地税系统依法治税的现实需要,是提高地税部门科学民主决策水平的重要保证,是推进地税机关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

二、推行法律顾问制度的工作目标

通过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专业作用和优势,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预防和化解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提升广大地税干部的法律意识和依法行政能力,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意识,维护国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

三、法律顾问的选聘条件

(一)拟聘任的法律顾问单位应当为专门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并满足以下条件:

1.须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当地司法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2.至少担任过5家以上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近3年具有为与本系统相类似政府机关提供法律服务的业绩。

3.至少成立5年以上,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至少具有10名以上专职律师(包括律师助理、实习律师)。

4.近3年财务状况良好,单位未受到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二)拟聘任为法律顾问的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专职律师执业资格证,并执业满8年。

2.其本人具备至少担任过3家以上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的经历。

3.熟悉地税系统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流程。

4.具备严谨认真的专业精神及积极敬业的服务态度。

四、法律顾问的工作内容

(一)为聘用单位税收执法中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建议,并协助规范各类行政程序。

(二)为聘用单位税收行政决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复议决定等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三)为聘用单位起草或者拟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通知、对外声明等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从法律角度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和补充建议。

(四)参与并协助聘用单位处理各类非诉法律事务出具律师见证、律师函、律师声明、法律意见书。

(五)根据聘用单位的授权和委托,全程参与并代理相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及其他诉讼、仲裁、执行等法律事务。

(六)开展专题课程、案例分析、座谈交流等多种形式的法律培训。

(七)合同约定的其他业务。

五、法律顾问的选聘方式

法律顾问的选聘实行公开选拔,择优聘任的原则。聘用单位应当与拟聘单位签订聘任合同。聘任合同应当明确法律顾问的范围和内容、工作要求、服务费用、保障条件、保密义务、利益冲突防范、解约情形、违约责任等。

法律顾问的聘期一般为1至3年,期满评估符合条件的可以续聘。

六、法律顾问选聘的组织实施

政策法规部门负责牵头承办本单位法律顾问选聘的有关工作,及时掌握法律顾问工作的进展及成果,每年年末要会同其他部门进行综合评价,分析法律顾问的业务水平、工作效率、工作态度等,向法律顾问提出工作反馈意见,不断完善法律顾问制度。

七、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明确工作责任,细化工作步骤,精心组织实施,选择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履职能力强、诚信品质优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二)健全工作机制。要不断完善法律顾问制度,研究法律顾问常态化、规范化运行机制,探索创新法律顾问参与税收工作的途径和方式,拓展深化法律顾问参与税收工作的内容和范围,进一步提高全省地税系统依法行政水平。

(三)做好工作保障。要为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将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加强对法律顾问制度落实情况的评估检查,及时总结法律顾问制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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