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2017年度“走出去”企业国际税收遵从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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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2017年度“走出去”企业国际税收遵从规划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11月14日







近年来,我国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推进“一带一路”建设,企业“走出去”的步伐不断加快。与此同时,随着G20峰会对BEPS行动计划的确认,国际税收已经成为全球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税改进入后BEPS时代。在此背景下,国际税收规则的巨大变化将给“走出去”企业带来巨大挑战。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一直倡导为企业建立公平高效的税收环境,帮助企业了解国际税收风险,助力企业“走出去”。为此,江苏地税结合国际税收改革的新趋势和国家税务总局在国际税收管理方面的新要求,制定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2017年度“走出去”企业国际税收遵从规划》,从研究与观察的角度,提出一些看法和认识,供企业关注与参考。

一、税收风险控制应纳入企业治理和内部控制

根据最新国际税改要求,企业应将税务治理和纳税遵从作为企业治理和风险管理系统的重要内容。税务机关认为,加强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是企业防范跨境投资税收风险的首要环节,尤其是在“走出去”企业面临复杂的跨国经营环境时。为此,我们提醒“走出去”企业:

(一)公司决策层应将税收问题列入跨境投资集体决议的重要事项范围,制定合理的税务管理策略,统筹内部各层级、各部门共同做好风险防范。

(二)建立有效的全球税务管理制度。从战略的角度,企业需要有明确的税务目标,并据此设定统一的税务策略和税务风险管理制度。从组织架构来看,企业应组建具有明确税务管理职能的团队,服务于企业的跨境投资战略。

(三)企业可以委托专业人士或机构提供税收服务,以提升跨境投资税收合规性以及税务效益,但不会因此而改变企业税收主体的地位,更不会因此减轻对涉税行为法律责任的承担。

二、不断提高国内税法遵从意识

我国企业“走出去”过程中,应意识到自身作为中国税收居民,首先应遵守国内税法的相关要求,控制并减少国内税法的遵从风险。为此,我们提醒“走出去”企业:

(一)“走出去”企业在居民国对全球所得负有纳税义务,应充分认识到自身在中国的法律责任和遵从风险,不能仅通过法律形式人为将母公司功能调整到缺乏经济实质的境外子公司,规避境内纳税义务。

(二)应按照国内税法的相关要求,履行涉税事项报告和申报义务。主要包括对外支付备案、税收协定待遇备案、非居民间接转让境内财产的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报告、关联交易申报、境外所得申报及抵免制度、同期资料准备及国别报告、外派人员资料报送等。其中以下几种情形非常重要且容易被忽视,企业应特别注意:

1.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因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副本中的分支机构和资本构成等情况发生了改变,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向税务机关报告其境外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

2.企业成立或参股外国企业,或者处置已持有的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

3.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

4.国别报告反映了企业集团在全球各地经营收入、利润归属、税款缴纳、人员及资产配置、功能履行等情况,并纳入国家间税收信息交换范畴,将成为各国税务机关转让定价风险评估的重要资料。符合报送国别报告要求的“走出去”企业应对此充分重视,提前做好准备并进行自我风险评估与控制,并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应按规定填报国别报告。

(三)应熟悉了解跨境所得税收抵免的相关规定,根据境外所得类型,区分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按规定正确计算境外所得的抵免限额,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主动填报。

(四)应充分了解境外亏损弥补的相关规定,根据分国不分项的原则归集计算境外亏损,并做好记录,按规定在以后年度进行弥补。

三、充分了解掌握东道国(地区)税法情况

企业在“走出去”时,不仅要接受国内税法的管辖,还需面对东道国(地区)税法环境下的各项风险。为此,我们提醒“走出去”企业:

(一)结合企业对外投资形式,充分了解投资所在国的税法环境,从而做到依法合规纳税并降低税务风险。企业应从以下方面关注投资所在国税收法规:1.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资本利得税、预提所得税,并关注是否有针对所得性质税款的额外附加税,综合了解并考虑有效税率;2.流转税:包括增值税、营业税、销售税、关税及消费税等;3.其他税种:包括房产税、土地税、资源税、印花税、契税等;4.杂项税:国家或地方政府可能以各种名目征收的附加税、手续费等;5.针对员工所缴纳的税款: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薪酬税以及福利税。

(二)关注投资所在国的税收风险程度,并采取相应的税收风险防范措施。“走出去”企业需要注意的是,有些国家税收法制体系规范度、透明度、可预期性不高,存在较高税收政策不确定性,需要重点防控;有些国家税务体系复杂,企业需深入了解和掌握当地国内税法的基本规定和征管要求,以避免非主观疏漏风险;企业还需及时关注投资所在国的税收制度改革进程,了解最新税改动态,评估税收风险。企业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一带一路”税收服务网站查询相关国家的税法。

(三)了解并申请投资所在国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通常,投资所在国(地区)现行税法中会针对外国投资的行业、地区等提供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应充分了解相关政策,结合自身情况对投资行业和地区进行决策。

(四)从商务与税务相结合的角度,统筹本国与东道国投资和税收法律法规,在资本输出、经营、回收等阶段,考虑不同投资形式的税收成本,充分做好投资规划。

四、重视境外派遣人员个人所得税管理

企业境外派遣员工时,虽然员工本人负有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义务,但企业也要履行外派员工情况报告义务和法定税款代扣代缴义务。根据管理需要,税务机关还会委托企业对仅取得境外支付报酬的外派员工税款进行委托代征。为此,我们提醒“走出去”企业:

(一)全面了解和掌握外派员工相关的税收政策及纳税义务。对符合条件的境外派遣员工,境内母公司应按规定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二)及时履行外派人员信息报送义务。“走出去”企业应在年度终了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外派人员情况。内容主要包括:外派人员的姓名、身份证或护照号码、职务、派往国家地区、境外工作单位名称和地址、合同期限、境外收入状况、境内住所及交纳税收情况等。

(三)要高度关注股东和董事高管个人所得税的管理。企业对于外派董事高管,除工资薪金类个人所得税涉税风险外,还应对股息分配、董事费、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等特殊涉税事项给予足够的关注。

五、合理利用和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税收协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或税收管辖区),为了协调相互之间的税收管辖关系和处理有关税务问题,通过谈判缔结的书面协议。它是两国之间合理分配税收管辖权,消除双重征税,降低企业跨境经营负担的法律基础。“走出去”企业应合理利用税收协定,降低自身跨境经营的整体税负。为此,我们提醒“走出去”企业:

(一)在跨境投资规划时,企业要对中国与东道国之间税收签署情况有充分了解。两国之间税收协定的签署状况,将直接影响到企业当地经营取得所得、向境内股东分配股息和红利、向境内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等各项经济行为的税收负担,一般来说,若两国之间没有签署税收协定,企业在东道国的经营行为将很可能面临双重征税风险。截至2017年9月,我国政府目前已与105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税收协定,具体规定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

(二)在了解两国税收协定的基础上,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东道国税法要求积极主动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并及时向国内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防范因未及时办理税收协定待遇申请而耽误交易的违约风险。

(三)应关注境外投资架构的搭建可能对税收协定待遇享受的影响。各国税务机关通常会根据“税收居民”和“收益所有人”两个条件来判定纳税人是否能享受相关税收协定待遇,企业应避免人为设置不从事实质性经营活动、以逃避或减少税收、转移或累积利润等为目的的境外导管公司或代理人,不当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行为。

(四)了解中国与东道国(地区)签署的税收协定中关于常设机构判定的标准。按常设机构认定原则,若企业在东道国(地区)有固定经营场所、通过代理人或分销商销售货物、提供工程或服务持续达一定时间,就有可能在当地构成常设机构,需就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要关注构成常设机构标准带来的税收风险。

(五)遇到双重征税、境外涉税争端或不公正税收待遇,企业可以积极运用税收协定,提请国内主管税务机关启动相互磋商程序,维护自身税收权益。

六、应建立基于价值贡献的转让定价方法


世界各国对跨国企业关联交易的税收监管越来越严,“走出去”企业发生关联交易,其定价原则和方法被税务机关重新调整的风险增加。为此,我们提醒“走出去”企业:

(一)应按照价值链分析的原理,梳理境内外公司在价值链上各项职能承担和履行情况,识别价值创造的核心要素,如无形资产、固定资产、人员、市场等。

(二)按照已确定的核心要素,将价值链上的总利润在各职能承担者之间进行分配,确保利润分配结果与价值链上各方的职能和风险承担相匹配。

(三)充分利用预约定价安排手段增加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性。关联交易双方可以申请双边预约定价安排来有效规避未来经营中被税务机关反避税调查的风险,为企业营造确定的税收环境。

(四)跨境关联交易应遵循独立交易原则,母公司向境外输出专有技术、商标等无形资产使用权,应收取合理的无形资产使用费,确定使用的关联交易定价要符合中国和东道国的税法规定,规避反避税调查风险。

(五)境内母公司将无形资产所有权全部或部分转移到境外的,应遵循国际惯例和通行做法,对无形资产价值进行评估,根据公允的评估作价依法进行税务处理。

(六)境内母公司为境外子公司办理跨境融资担保业务的,应遵循独立交易原则,合理收取担保费,防范反避税调查风险。

七、避免采取激进的税收筹划

G20税改达成的重要共识是按照经济实质征税、避免双重不征税,并督促各国审视和调整本国税法中存在的漏洞。为此,为此,我们提醒“走出去”企业避免设计和使用以规避税收义务为主要目的的激进税收筹划:

(一)通过在低税地设立壳公司,仅满足法律形式但不从事实质性经营活动,将股权、债权、无形资产归集到该公司,获取收益时一方面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优惠,另一方面享受境外所得免税优惠。

(二)设立多层境外持股架构,形式上转变为外国企业,但实际管理机构仍在中国,藉以规避中国税收管辖。

(三)在低税地设立企业,并获取诸如利息、股息等消极所得,将利润堆积在低税地,以逃避国内纳税义务。

(四)将境外费用转嫁至境内侵吞税基。刻意混淆境内外企业费用,通过境内公司列支了原本应由境外公司承担的成本费用,从而侵蚀了境内企业的税基。

(五)通过混合错配实施避税。利用国家(地区)间税法差异,企业对同一实体、金融工具或交易进行不同税务处理,从而产生双重扣除或者一方扣除、一方不计收入的错配结果,导致交易方总体税负减少。

八、充分认识《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CRS和FATCA实施的影响

随着《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简称“《公约》”)、《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简称“CRS”)和《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简称“FATCA”)的陆续生效和实施,各国在税收征管实践层面将国际间协作突破性地拓展到金融账户信息的批量自动交换,“走出去”企业在全球的账户持有者(个人或企业)名称、地址、账户余额、分类统计的股息、利息、资产性收入等信息将陆续向税务机关透明。决策者要认清形势,避免做出激进和有害的税收筹划。为此,我们提醒“走出去”企业:

(一)充分了解《公约》、CRS和FATCA的具体内容并分析其对企业的潜在影响,规范好与股息、利息和资产性收入相关的金融账户管理,并向税务部门主动申报和披露相关信息。

(二)研究跨国经营涉及的相关国家税法,按照G20税改新规—征税权与经济活动实质相一致的原则,规范好集团利润和税源在国家间的分配,遵从税法的要求和规定。

(三)具有隐匿收入或将利润堆积在境外离岸账户等潜在风险的公司或个人,应按国内税法要求进行申报或调整。税务机关将运用国际征管协作手段,统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管理,开展比对分析,加大对跨境逃避税的管理力度。

(四)“走出去”企业应合理配置跨境金融资产,并将税收成本作为跨境金融业务运作的重要考量因素。

九、关注江苏地税的“走出去”税收服务和管理举措

近年来,江苏地税不断优化“走出去”税收服务,推出了一系列助力企业“走出去”服务措施,不断强化管理举措,规范企业纳税行为,降低涉税风险。“走出去”企业要密切关注税务机关的税收服务和管理举措,获取便捷、优质的税收服务,不断提高自身税收遵从度:

(一)江苏地税各级税务机关丰富税收宣传途径,如每年定期举办“走出去”企业税收政策宣讲会、税企面对面税收沙龙、为重点企业进行“定制化”税收服务、开展“走出去”企业上门走访等活动,加强税企沟通,传递最新税收优惠政策,及时帮助企业解决“走出去”过程中的涉税问题,防范和化解跨境涉税争议,维护企业合法税收权益。

(二)江苏地税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加强“走出去”税收宣传。参与江苏“走出去”综合服务平台建设,纳税人可登录http://service.iinvest.org.cn/web/查看我省共20个省级部门围绕“走出去”企业的各项服务措施,相关政策、投资国别环境、项目案例以及在线支持资金申报等。在省局官方网站专门开设“一带一路”税收宣传专栏,实时发布“走出去”税收政策解读、涉税资讯动态和税务软件操作等内容,帮助企业开拓税收视野,及时掌握“走出去”最新动态。通过纳税人学堂、微信、微博、手机APP等多种平台推送“走出去”税收风险提示和政策解读。

(三)江苏地税多年持续建立和维护“走出去”企业信息清册,有效掌握企业海外投资经营的相关情况,打造全省“走出去”企业信息库,以及时跟进和提供高效的税收服务。

(四)江苏地税不断探索和完善“走出去”企业分级分类涉税风险体系建设,从申报质量和税款缴纳等环节着眼,着重关注企业境外投资和所得申报信息的填报质量、关联申报表的数据填报质量、境外投资经营所得纳税情况、外派人员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取得境外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纳税情况、境外承包工程纳税情况等,“走出去”企业企业需高度重视税务机关推送的风险提示,不断规范自身涉税行为。

(五)江苏地税将按照BEPS行动计划的要求,持续关注企业可能出现的恶意筹划侵蚀税基的行为,打击跨境逃避税行为。“走出去”企业应不断提高税收遵从,时刻关注税务机关发布的反避税风险预警,避免激进的税收筹划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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