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地税〔2017〕77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成立转变税收征管方式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7-11-18 04:01:07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成立转变税收征管方式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闽地税〔2017〕77号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部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变税收征管方式提高税收征管效能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4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加强转变税收征管方式改革工作组织领导,经研究决定成立福建地方税务局转变税收征管方式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地税局征收管理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及职责

(一)组成成员

组  长:赵  静  省地税局局长

副组长:刘尚逊  省地税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张祖康  省地税局党组成员、厦门市局局长

赖土发  省地税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郑孝真  省地税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曾钟滔  省地税局党组成员、总会计师

陈秀榕  省地税局党组成员、总经济师

李建功  省地税局党组成员、总审计师

成  员:省地税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劳务税处、所得税处、财产和行为税处、规费处、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处、征收管理处、纳税服务处、信息技术处、计划财务处、督察内审处、人事教育处、机关党委、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票证装备分局主要负责人。

(二)职责

负责组织、协调、督促转变税收征管方式各项工作任务的贯彻落实。具体包括:研究制定全省转变税收征管理方式工作的总体规划和方案;听取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责任单位落实转变税收征管理方式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人员及职责

(一)组成人员

主  任:陈秀榕  省地税局党组成员、总经济师

副主任:徐建华  省地税局征收管理处处长

成  员:省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劳务税处、所得税处、财产和行为税处、规费处、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处、征收管理处、纳税服务处、信息技术处、计划财务处、督察内审处、人事教育处、机关党委、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票证装备分局各1名处级领导为办公室成员。

(二)职责

负责办理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具体职责详见附件。



附件: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变税收征管方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6月19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变税收征管方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





一、机构设置

第一条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变税收征管方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是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变税收征管方式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受领导小组直接领导。办公室设在省地税局征收管理处。

第二条 办公室主任由省地税局分管征收管理处的局领导兼任,副主任由征收管理处主要负责人担任,各成员单位各1名处级领导为办公室成员。

第三条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落实领导小组议定的工作事项;

(二)组织研究起草全省地税系统转变税收征管方式工作的实施方案、意见和细化措施;

(三)具体组织协调相关各项工作的实施和开展;

(四)跟踪了解各地转变税收征管方式工作进展情况,并向领导小组报告;

(五)组织开展全省地税系统转变税收征管方式经验交流和推介工作;

(六)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办公室各成员单位负责督促本单位转变税收征管方式相关工作的落实。

二、工作机制

第五条 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应定期向办公室报送贯彻落实转变税收征管方式相关工作任务进展情况和下阶段工作计划。

第六条 办公室应于每年6月底前和12月底前向税务总局办公室报送贯彻落实转变税收征管方式相关工作任务进展情况和下半个年度工作计划。

第七条 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完成具体改革任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将相关工作情况(包括制发的具体改革措施文件)报送办公室。

第八条 办公室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

第九条 全体会议由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和全体成员单位参加,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部署落实税务总局及省地税局领导的指示批示、领导小组的重要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通报全省地税系统推进转变税收征管方式进展情况、取得成效和存在不足,提出改进意见。

(三)总结上一阶段推进转变税收征管方式工作情况,研究部署下一阶段重点任务。

(四)研究解决推进转变税收征管方式中遇到的相关问题。

(五)通报和讨论其他事项。

第十条 专题会议由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相关成员单位参加,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是研究决定推进转变税收征管方式工作中的专题性事务。

三、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本规则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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