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办发〔2016〕109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与民政部门婚姻登记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7-11-21 03:42:49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与民政部门婚姻登记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





税总办发〔2016〕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区国家税务局:

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民政部门与税务部门合作开展婚姻登记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民函〔2016〕107号,以下简称《通知》)已于近日印发。为落实《通知》规定,确保两部门婚姻登记信息共享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民政部门与税务部门合作,开展婚姻登记信息共享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优化服务、方便纳税人办税的具体举措,是防范税收风险、促进诚信纳税的重要手段,是推动政府部门信息互联互通、以大数据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有益探索。同时,婚姻登记信息涉及纳税人隐私,事关其家庭住房税收优惠办理,敏感性强。各级税务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社会影响,切实加强做好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税务部门要尽快落实《通知》要求,做好与民政部门婚姻登记信息共享的组织实施工作。要抓紧组建由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的协调小组,明确牵头及相关部门的任务分工、责任人、工作进度等,层层落实责任。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参与和推动此项工作,在部门协调、设备配置、系统开发等方面予以支持。

二、主动协调,积极争取政府支持

各省税务部门要主动与同级民政部门进行沟通,尽快共同制定本地婚姻登记信息共享工作方案,明确信息共享方式、信息交换频率、反馈时间等。要联合民政部门向地方政府进行汇报,充分说明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争取地方政府的指导和支持。

辽宁、浙江、福建、山东、广东要根据本省实际,明确所辖计划单列市税务部门数据共享级次及数据传输等相关问题。有条件的地方,计划单列市税务部门可直接与省级民政部门进行数据共享。

三、提升服务,及时做好应急处置

各地税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方便一线纳税服务人员查询婚姻登记信息。要充分利用民政部门婚姻登记信息,及时核实纳税人申报的婚姻信息。根据婚姻登记信息共享工作进展情况,适时调整纳税人家庭住房税收优惠办理流程,简并资料报送及办理手续。对经核查发现婚姻信息申报不实的纳税人,要做好记录,加强后续管理。要保持与宣传部门及媒体的沟通,对舆情加强监测预警,建立和完善应对预案,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妥善处置。对重点、难点问题以及涉及办税场所公共秩序等问题,要及时研究,尽快解决,必要时向地方政府汇报。

四、强化保密,切实保护纳税人隐私


各级税务部门在与民政部门进行婚姻登记信息共享及信息使用过程中,要强化保密意识,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93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文件要求。要从制度和技术两方面加强保密管理,并建立泄密责任追究机制,防止出现泄漏纳税人隐私的行为,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

各省税务部门应分别于2016年7月30日、11月30日前将本地婚姻登记信息共享工作方案、工作进展情况及成效通过财产行为税内网信息交流平台报送至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国家税务总局将适时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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