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国税发〔2015〕197号《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
穗国税发〔2015〕197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国税发〔2015〕18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全市国税系统工作实际,我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正确理解和把握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和各项要求
(一)充分认识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全市各级国税机关必须在思想认识和行动上与中央、税务总局、省国税局保持高度一致,充分发挥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协同推进、督促落实作用,以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突破口,不断推进依法治税,推动实现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坚决贯彻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各项措施。近年来全市各级国税机关严格贯彻落实税务总局、省国税局关于行政审批改革的一系列精神和要求,转变观念、创新举措、放管结合,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对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5〕102号)列举的突出问题和模糊认识,全市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开展对照检查,举一反三加以改进,要制定具体的贯彻落实措施,确保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国税局文件中的有关要求和措施落实到位。
二、进一步落实和持续优化税务行政审批工作
(一)严格实行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我局按照税务总局、省国税局相关要求,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制定了《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公告》(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5号)。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局将根据税务总局、省国税局的最新要求,动态更新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全市各级国税机关不得在目录之外增设和变相增设行政审批事项,不得以事前备案、核准性备案等名义对已经取消的事项改头换面继续审批。
(二)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全市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对涉及审批事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严格把关,严格杜绝违规设定审批事项,防止制度性侵权。对取消和下放的审批事项,及时清理涉及的规范性文件,对不符合行政审批改革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
(三)坚持放管结合,强化后续管理。全市各级国税机关应当转变职能,对于税务总局、省国税局明确提出行政审批取消后的后续管理要求的,要认真贯彻,确保落实到位。对于税务总局、省国税局尚未明确后续管理措施的事项,结合工作实际,在权限范围内探索后续管理措施。市国税局各业务部门要做好工作衔接,避免出现管理真空,要及时掌握各基层单位情况,加强对基层的工作指导,收集实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积极向上级反馈。
(四)落实配套工作同步落实机制。税务总局、省国税局完成相关税收规范性文件修改、纳税服务规范和税收征管规范更新、后续管理措施发布以及相应细化配套工作后,市国税局各业务部门原则上在1个月内做好相应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修改及权限范围内的规范修改更新等细化配套工作。各基层单位在市国税局完成相应细化配套工作后,原则上在1个月内完成相应细化配套工作。
(五)不断优化税务行政审批工作。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审批行为,优化审批流程,在目前行政审批网上办理的基础上,持续推动全部行政审批事项实现网上办理。按照税务总局、省国税局的工作要求,结合纳税服务规范和税收征管规范,做好行政审批的受理工作,严格按照法定期限完成审批。编制相关服务指南,通过各种渠道及时提供咨询服务,确保申请人的知情权。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增强合力。全市各级国税机关在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下,各部门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形成高效、便捷、顺畅的工作机制,协调解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更好地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
(二)明确职责,提高工作水平。全市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职责和权限划分,注重加强对人员的业务培训,使其熟练掌握税务行政审批相关业务知识,提高审批质量和水平,不断适应审批制度改革的新要求。
(三)严格考核,强化监督。全市各级国税机关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落实情况纳入执法督察等各项监督检查工作。税务总局、省国税局已将审批改革工作列入绩效考核指标,全市各级国税机关必须要高度重视,运用绩效考评手段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落实。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2015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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