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税字〔2017〕131号《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多证合一”工商共享信息运用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多证合一”工商共享信息运用工作的通知
内地税字〔2017〕131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多证合一”工商共享信息运用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40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文件精神,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与工商部门信息共享工作。
自治区地税局加强与自治区工商局沟通协作,建立健全与工商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对账机制,定期进行数据质量比对分析,及时向工商部门通报工商共享信息的质量问题,提升工商共享信息质量。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与本级工商部门沟通协作,遇到问题及时上报,确保各项改革措施切实落到实处。
二、做好登记信息核实确认工作。
各级地税机关对新设立登记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不再进行信息采集,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做好登记信息核实确认工作。
三、切实做好存量户“换照”工作。
根据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相关文件要求,“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实施以前成立的,未领取加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要在2017年底前完成换照工作。各级地税机关要提早规划,合理引导纳税人分批办理,避免因纳税人识别号变更涉及的涉税系统、实时缴税协议等业务处理停滞,致使办税服务厅拥堵。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7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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