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浏览量:          时间:2017-11-21 02:37:56

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加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现就湖州市本级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合伙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及相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积极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工作,对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引导其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存在财务制度不健全、账簿设置不规范、会计核算不准确难以实行查账征收以及未能据实申报纳税等情况的,采取按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方式,对调整为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应逐户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二、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每个纳税年度调整一次,调整工作于每年4月底前进行。新办的纳税人除要求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外,在新办当月均采取查账征收,如确实不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税务机关可按规定调整其征收方式。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自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认定完毕,征收方式一经确定,无特殊情况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做变更。

三、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能采用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方式。

四、自行申报收入的纳税人,按年计算应纳税额,分季申报预缴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增值税非小规模纳税人可实行按月申报。

五、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按期自行申报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按照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附件下载

1.“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分行业标准

2. 公告解读




 

浙江省湖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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