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财非税〔2016〕17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程序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7-11-21 02:58:37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程序的通知





湘财非税〔2016〕17号






省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缓征、减征、免征(以下简称缓减免)管理,明确部门职责,简化操作流程,依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及财政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税收入缓减免坚持归口管理、规范程序、严格审批、便捷高效的原则。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是省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机关;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省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的审核、报批等管理工作。执收单位及相关部门依规定履行有关职责。

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出台文件(以下简称相关法规及文件)明文规定了缓减免条件及具体减缴比例、减缴金额、缓缴时间的,由执收单位对缴款义务人提交的《湖南省省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后按规定执行,办理时限不超过20日。执收单位应于每个季度终了10日内,将已办理的申报表整理成册,报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备案。

三、相关法规及文件明文规定了缓减免条件,且允许减缴比例、减缴金额、缓缴时间在一定区间范围内确定的,由执收单位在20日内完成初审并在申报表中提出减缴比例、减缴金额、缓缴时间等意见,经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定,办理时限不得超过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20日。

四、没有明文规定可以缓减免,确因不可抗力及其他特殊原因申报的,省财政厅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会同执收单位对缴款义务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属省本级缓减免管理权限范围且单个项目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申请事项,提交省财政厅审批;100万元以上的,由省财政厅于每年10月集中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确需加快办理的,由省财政厅及时提请省人民政府审批。

五、缴款义务人按照审定的缴款金额和时间,履行缴款义务;属于相关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缴款事项,缴款义务人可先全额缴纳非税收入,再申请退付应减免的金额;以后还需继续缴纳同项非税收入的,也可以予以抵扣。

六、相关法规及文件对缓减免程序、缴款方式等另有专门规定的非税收入项目,从其规定。

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八、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湖 南省省本级非 税收入缓 减免申 报表




 

湖南省财政厅

2016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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