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地税发〔2016〕37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
吉地税发〔2016〕37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税控设备应用及代开网络接入方式
(一)税控设备的领用及发行。地税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的税控设备为金税盘。省地税局将全省地税所需金税盘数量及分配方案告知省国税局,省国税局通知吉林爱信诺航天信息有限公司将金税盘送到各市(州)国税局信息中心;各市(州)地税局电税中心到对应的市(州)国税局信息中心领取,并做好交接手续;各市(州)地税局电税中心统一将金税盘下发给所辖县(市、区)地税局;县(市、区)地税局带金税盘到对应的县(市、区)国税局做初始发行。
(二)代开网络接入方式。地税代开窗口访问国税应用系统采用互联网方式。访问地址为:
https://222.161.58.93:4430或https://222.168.33.117:4430
二、相关工作事宜
(一)增值税税目、税率(征收率)、预算级次、国库等信息由省国税局提供,省地税局统一维护进金税三期系统,各县(市、区)国税局、地税局在2016年4月25日前进行信息确认、修正。
(二)鉴于县(市、区)地税局和国税局机构设置不能完全对应,特别是地税局的一些专业管理局无对应的国税局,所以,委托代征税款及代开发票的县级局对应关系由各市(州)地税局和国税局共同协商确定。
省地税局直属局对应长春市南关区国税局,相关事宜由省地税局直属局与长春市国税局共同协商确定。
(三)在国税局代开增值税发票流程基础上,结合现有地税局代开营业税发票涉及的税款申报征收、发票代开流程及要求代征增值税、代开增值税发票。
(四)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使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使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五)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按照《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1版)》的规定执行。
三、系统操作及政策培训
以市(州)局为单位开展培训。师资、系统操作手册及税收政策手册编写由市(州)国税局负责,培训场地、参训人员由地税局负责。具体培训事宜由各市(州)地税局和国税局协商确定并组织实施。
2016年4月20日前,各地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部门完成本地委托地税局代征相关政策培训工作。
2016年4月25日前,各地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部门协调本地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爱信诺航天信息有限公司),完成地税局代开增值税发票操作培训和系统的安装、维护工作。
四、发票管理
(一)提供发票时间及数量由各市(州)或者县(市、区)地税局和国税局协商确定。
(二)地税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由同级国税局提供)要求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管理,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比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合作。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我国重大的税制改革,委托地税局代征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及代开增值税发票工作是保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顺利推进、平稳过渡的重要措施,各级地税局和国税局要高度重视,强化合作,主动沟通协调,共同安排部署任务,建立工作日常联络机制,实现2016年5月1日委托代征及代开发票工作良好开局。
(二)采取措施。各级地税局和国税局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代征税款及代开发票工作有序进行,地税局要在办税服务厅设置专门窗口和办税引导员;实现办税服务厅共建、共驻、互设窗口的,国税局要指定一名窗口人员负责代征税款及代开发票工作的日常指导。
(三)做好宣传。各级地税局和国税局要大力开展面向纳税人的宣传,特别是地税局要通过办税服务厅、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各界宣传相关的政策规定、工作流程及需要提供的资料,方便纳税人办理税款缴纳及代开发票。
(四)解决问题。各级地税局在代征税款及代开发票工作中遇到问题,需要同级国税局解决的,应及时咨询反映;国税局要加强对地税局相关工作的指导,及时解答回复问题。双方都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向市局、省局请示。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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