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地税函〔2016〕135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开具车船税完税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7-11-21 04:20:11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开具车船税完税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





吉地税函〔2016〕135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开具车船税完税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函〔2016〕82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政策宣传,提高纳税人对凭证的认知度。全省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以下简称《公告》)的宣传工作,采用“互联网+税务”服务模式,充分利用税务网站、微信公众平台、纳税服务QQ群等网络媒介,加大《公告》宣传力度。同时,要求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公告》,向纳税人及时宣传和介绍《公告》内容,使纳税人知晓保险机构将代收的车船税税款信息标注在增值税发票的备注栏中,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二、做好业务指导,提高纳税服务意识。全省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辖区内各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代收车船税业务的指导和培训,使其能够准确地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各保险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要根据税务总局通知要求,制作本单位开具车船税完税凭证的告知书,省局将对各地张贴《公告》及落实告知书等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三、明确开具流程,减轻纳税人负担。为做好纳税服务,提高工作效率,避免纳税人多头跑、多次跑,各保险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在制作开具车船税完税凭证告知书时,应明确本单位开具车船税完税凭证的时间(原则上应为纳税人投保交强险次月,待保险公司将代收车船税款向主管地税机关进行明细申报之后)、地点、纳税人需要提供的资料和具体办理流程等内容,并将告知书交由辖区内各保险机构张贴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或者由保险机构将告知书交给需要开具车船税完税凭证的纳税人,以确保纳税人顺利取得车船税完税凭证。

四、强化过程监管,规范车船税代收代缴行为。全省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关于规范吉林省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吉财税〔2015〕231号)要求,规范车船税代收代缴行为。要督促辖区内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将相关信息据实录入交强险信息系统。对不认真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人为修改信息、录入虚假信息等违法行为,要按照车船税相关政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予以处罚;要加强对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的管理,对其代收的车船税,要遵循税款属地入库原则,严禁将车船税跨区域解缴入库,坚决制止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切实维护车船税征管秩序。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9月28日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tax/26650.html

本文关键词: 吉地税函,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 办公厅, 车船税, 完税证明,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