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办发〔2016〕19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7-11-25 00:51:10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





税总办发〔2016〕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精神,现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5〕557号)要求,对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以下简称“双公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双公示”工作的意义和要求

推进“双公示”是打造透明政府和公信政府的重要体现,是促进简政放权,实现放管结合,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的有效手段,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做好“双公示”工作,有利于加强信用信息资源整合,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加强社会监督,发挥公众对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积极作用;有利于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各级税务机关要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结合“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推进落实,梳理确定本级税务机关依法设立的需公示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事项外,都要规范、完整、清晰、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二、“双公示”的内容和标准

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公示内容应包括: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其文号、设定依据、项目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审批部门等信息。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公示内容应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和处罚结果等信息。简易处罚可暂不公示。

税务行政许可和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具体公示数据标准详见附件。

三、“双公示”的工作机制

(一)信息归集

税务总局各相关司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建立信用信息归集与共享工作机制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194号)要求,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的归集、管理、共享和公示工作。

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税务系统信用信息归集管理与共享交换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195号)要求,安排具体部门和相关负责人牵头负责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的归集、管理、共享和公示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情况、机构和职能调整等情况,及时调整应公示的信息事项,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分级负责

税务总局在税务总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并同步将公示内容推送至“信用中国”网站及其他综合性政务门户网站。

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统一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并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原则,配合同级政府“双公示”工作牵头部门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

信用信息在政府门户网站的公示工作,协商确定公示信息的归集上报方式。

各级税务机关应在做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

(三)信息化支撑

税务总局相关司局和省税务机关应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基础设施建设的总体设计和落实“双公示”工作的现实需要,加快推进税务网站、平台等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确保各类信用信息准确、高效、便捷地实现交换共享与公开公示。

四、“双公示”工作的评估和考核

各级税务机关要将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全面性和准确性列为重要考核指标和考核依据,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开展自查、抽查和督查考核工作。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反馈。

税务总局和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各单位的“双公示”工作落实情况开展督促检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6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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