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业务变化情况的提示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业务变化情况的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
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提高办税便利程度,优化办理流程,总局创新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措施,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为了方便纳税人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相关业务,现将相关事宜提示如下:
一、新旧业务差异
(一)事项名称变更
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事项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
(二)业务办理流程变更
1.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由“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改为“向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
2.报验环节,由“纳税人应当自《外管证》签发之日起30日内,持《外管证》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改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报验”。
3.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由“向经营地国、地税机关分别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改为“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以下简称《反馈表》)”。
4.缴销环节,由“纳税人持《外管证》回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核销手续”改为“无需向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办理缴销手续,系统确认经营地反馈信息后自动缴销”。
(三)时限要求变更
1. 纳税人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有效期限,由“按照180天设置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为“按照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填报有效期”。
2.合同延期的,由“缴销《外管证》后重新开具”改为“纳税人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业务适用范围
(一)纳税人跨县(市、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除外),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报告表》。
(二)纳税人跨州(市)提供建筑服务的,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报告表》。
三、业务办理流程
(一)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纳税人在跨区域经营活动前,向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填报《报告表》,并出示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未换照的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加盖纳税人公章的副本(营业执照副本或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以下统称“税务登记证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只需填报《报告表》。
(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
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发生涉税业务(如:预缴税款、代开发票)时,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并出示税务登记证件。
(三)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先行结清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再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反馈表》,并提供合同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合同复印件供经营地国税机关查验。经营地的国税机关核对《反馈表》后,将相关信息推送经营地的地税机关,地税机关核对后反馈经营地国税机关。纳税人无需另行向经营地的地税机关和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报送《反馈表》。
(四)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缴销
经经营地国、地税机关核对确认后,系统将反馈信息发送至纳税人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系统自动进行缴销,纳税人无需向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四、相关要求
(一)建筑安装业按照建筑安装项目分别填报《报告表》。实行一个项目对应一份《报告表》,即建筑服务业纳税人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就同一县(市、区)同一时期按不同建筑安装项目分别填报多份《报告表》。
(二)建筑安装业以外的其他行业实行“一地一报告”。建筑安装业以外的其他行业只能向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就同一县(市、区)同一时期填报一份《报告表》。
此项业务自2017年9月30日起试行,10月30日起正式实施。2017年10月30日前已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业务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执行。
对上述事项,如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请至各地办税服务厅咨询或拨打12366咨询。
附件:【附件下载】
1.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2.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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