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施办法〉部分条款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

浏览量:          时间:2017-11-30 22:11:33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施办法〉部分条款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







为加强和规范重大税务案件的监督,推进税务机关科学、民主决策,强化内部权力制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结合我区税务案件管理实际,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修改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实施办法》部分条款,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将修改部分公告如下: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是指各级地方税务局对其所查办的具有重大影响、案情较为复杂或涉及处罚金额较大的税务案件进行集体审议并作出决定的过程。

二、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

(一)重大税务处理和处罚案件;

1.自治区地税局审理委员会负责审理直属一、二、三稽查局查办的处罚金额100万元以上或查补税款300万元以上的案件;

三、将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各盟市地方税务局应当于每年1月10日之前,将本辖区上年度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开展情况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统计表报送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7年11月27日






附件:内 蒙古自治区地方税 务局重大税 务案件审理实 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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