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地税发〔2014〕61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行政许可和非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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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行政许可和非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





吉地税发〔2014〕61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为落实好《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国发〔2014〕5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吉政发〔2014〕7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安排部署,现将我省地税系统实施的行政许可和非许可审批项目明确如下:

一、重新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

(一)“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审批权限委托下放至市(州)地税局。根据《决定》,将“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审批权限委托下放至市(州)地税局,委托市(州)地税局实施审批。

(二)取消“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核准”“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减免审批”“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税收减免的审批”和“税控装置用户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中建安、房地产业最高开票限额8000万元(含)以上的由市(州)地税局审批”。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取消“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核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规定,取消“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减免审批”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税收减免的审批”,改为备案管理。按照《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3年第3号),取消“税控装置用户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中建安、房地产业最高开票限额8000万元(含)以上的由市(州)地税局审批”,“税控装置用户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由县(市、区)地税局实施审批。

(三)“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税收减免的审批”“随军家属就业税收减免的审批”转为备案管理。为落实省政府《吉林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加大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创业就业的税收扶持力度,进一步简政放权,按照国家和省里的相关规定,将上述2项审批项目转为备案管理。

二、省、市(州)、县三级地税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和非许可审批项目

(一)省地税局实施的行政许可和非许可审批项目

1.企业印制发票审批(行政许可项目)。

2.房产税困难减免审批(减免税额10万元(含)以上的)。

3.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减免税额10万元(含)以上的)。

4.契税减免审批(契税计税金额10,000万元(含)以上的,包括行政事业性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的契税减免等21项子项目)。

5.耕地占用税减免审批(除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符合减免条件的由县(市、区)地税局审批外,其它由省地税局审批)。

(二)市(州)地税局实施的行政许可和非许可审批项目

1.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行政许可项目)。

2.资源税减免审批。

3.中国税收居民身份的认定。

4.房产税困难减免审批(减免税额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

5.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减免税额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

(三)县(市、区)地税局实施的行政许可和非许可审批项目

1.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的审批(行政许可项目)。

2.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行政许可项目)。

3.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行政许可项目)。

4.印花税票代售许可(行政许可项目)。

5.注销税务登记。

6.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7.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报验登记。

8.申请退税。

9.税控装置用户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10.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所得税减征。

1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

12.出售普通标准住宅增值额未超过20%、国家征用房产或收回土地、因城市规划纳税人自行出售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的审批。

13.房产税困难减免审批(减免税额5万元以下的)。

14.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减免税额5万元以下的)。

15.安置残疾人就业营业税减免审批。

16.棚户区改造营业税减免审批。

17.契税减免审批(契税计税金额10,000万元以下的,包括行政事业性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的契税减免等21项子项目)。

18.耕地占用税减免审批(符合减免条件的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审批)。

19.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

三、有关要求

(一)认真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取消和下放的税务行政许可和非许可审批项目,任何一级税务机关都不得截留,必须原原本本、认认真真地贯彻落实到位。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一律不得自行设立税务行政许可和非许可审批项目,对已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不得以核准、确认等名义进行变相审批。

(二)做好正在实施的税务行政许可和非许可审批项目的项目名称、实施部门、设定依据、申报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审批实施流程等内容的公开,通过地税门户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做到公开透明运行,方便纳税人办理审批事项。

(三)不断清理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提高税务行政审批的信息化建设。根据征管实际,对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或由县(市、区)地税局实施更方便有效的税务行政审批项目,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手续,精简审批资料,压缩审批时限,继续简政放权。

(四)加强对行政审批工作的监管,切实将管理的重点和方法从事前审批转入到事中监控和事后监管。加强对行政审批权的监督制约,确保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审批权力,对存在的问题要坚决予以纠正,严肃追究责任。




附件:各市(州)地税局目前实施的税务行政许可和非许可审批项目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7月15日







各市(州)地税局目前实施的税务行政许可和非许可审批项目






一、长春市地税局目前实施的税务行政许可和非许可审批项目

长春市地税局将市(州)地税局实施的税务行政许可和非许可审批项目全部下放至县(市、区)地税局实施审批。

二、吉林市地税局目前实施的税务行政许可和非许可审批项目

1.资源税减免审批。

2.中国税收居民身份的认定。

3.房产税困难减免审批(减免税额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

4.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减免税额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

三、延边州地税局目前实施的税务行政许可和非许可审批项目

1.资源税减免审批。

2.房产税困难减免审批(减免税额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

3.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减免税额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

四、四平市地税局目前实施的税务行政许可和非许可审批项目

1.资源税减免审批。

2.中国税收居民身份的认定。

3.房产税困难减免审批(减免税额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

4.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减免税额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

五、通化市地税局目前实施的税务行政许可和非许可审批项目

1.资源税减免审批。

2.中国税收居民身份的认定。

3.房产税困难减免审批(减免税额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

4.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减免税额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

5.税控装置用户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其中建安、房地产业为分级管理,最高开票限额8000万元(含)以上的由市(州)地税局审批)。

六、白城市地税局目前实施的税务行政许可和非许可审批项目

1.资源税减免审批。

2.中国税收居民身份的认定。

3.房产税困难减免审批(减免税额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

4.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减免税额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

5.税控装置用户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其中建安、房地产业为分级管理,最高开票限额8000万元(含)以上的由市(州)地税局审批)。

七、辽源市地税局目前实施的税务行政许可和非许可审批项目

1.资源税减免审批。

2.房产税困难减免审批(减免税额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

3.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减免税额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

八、松原市地税局目前实施的税务行政许可和非许可审批项目

1.资源税减免审批。

2.中国税收居民身份的认定。

3.房产税困难减免审批(减免税额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

4.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减免税额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

5.税控装置用户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其中建安、房地产业为分级管理,最高开票限额8000万元(含)以上的由市(州)地税局审批)。

九、白山市地税局目前实施的税务行政许可和非许可审批项目

1.资源税减免审批。

2.中国税收居民身份的认定。

3.房产税困难减免审批(减免税额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

4.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减免税额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

5.税控装置用户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其中建安、房地产业为分级管理,最高开票限额8000万元(含)以上的由市(州)地税局审批)。

十、长白山地税局目前实施的税务行政许可和非许可审批项目

1.资源税减免审批。

2.中国税收居民身份的认定。

3.房产税困难减免审批(减免税额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

4.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减免税额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

5.税控装置用户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其中建安、房地产业为分级管理,最高开票限额8000万元(含)以上的由市州地税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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