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浏览量:          时间:2017-12-06 02:27:29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公告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经2017年4月21日重庆市地方税务局2017年度第5次局务会议审议,决定对《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一条修改为:区县地税局稽查局查处的下列重大税务案件应提请区县地税局审理委员会审理:

(一)县地税局稽查局拟处罚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区地税局稽查局拟处罚款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

(二)市局根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督办的案件;

(三)应司法、监察机关要求出具认定意见的案件;

(四)拟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

(五)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审理的案件;

(六)其他需要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

区县地税局稽查局查处的国家税务总局督办的案件应提请市局审理委员会审理。

第十二条修改为:市局直属稽查局查处的下列重大税务案件应提请市局审理委员会审理:

(一)拟处罚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

(二)根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督办的案件;

(三)应司法、监察机关要求出具认定意见的案件;

(四)案情重大、复杂,拟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

(五)市局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认为需要审理的案件;

(六)市局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案情重大、复杂,且经市局审理委员会主任或者分管政策法规部门的副主任批准审理的案件。

本公告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函〔2016〕213号)同时废止。《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特此公告。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5月5日






附件:重 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大税 务案件审 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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