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煤组分油消费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7-12-09 03:35:5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煤组分油消费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河北、上海、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广东、海南、青岛、陕西省(市)国家税务局:


近日,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反映,为优化资源配置,其所属炼厂生产的航煤组分油,按集团公司指令调拨给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金陵分公司(以下简称“金陵分公司”)继续生产航空煤油,并全部按规定的配置计划销售。对于集团公司按指令调拨并继续用于生产航空煤油的航煤组分油(或称分子筛料),应暂缓征收消费税。税务总局认为,我国航空煤油生产和使用实行严格的管控制度,中石化集团内部炼厂生产的航煤组分油,全部供应给金陵分公司继续生产航空煤油,货物流通渠道清晰,用途明确。如对航煤组分油征收消费税,在现行政策对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情况下,其航煤组分油已纳税款难以抵扣,将抵消对航空煤油暂缓征税的政策效应。为此,对航煤组分油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


从2017年起,将中石化集团公司指令调拨给金陵分公司用于连续生产航空煤油的航煤组分油纳入税务总局定点直供计划管理,由税务总局下达直供计划的航煤组分油,暂缓征收消费税(2017年度供应计划见附件)。2016年及以前年度的航煤组分油,按中石化集团公司调拨指令给金陵分公司,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实际数量暂缓征收消费税。对超计划销售或销售给其他单位以及用于其他方面的航煤组分油,按石脑油征收消费税。


附件:2017年度航煤组分油定点直供计划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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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国家税务总局, 航煤, 消费税, 征管, 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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