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税财行便函〔2011〕0005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调整为2%有关问题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7-12-27 06:19:30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调整为2%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地税财行便函〔2011〕0005号






尊敬的纳税人:

近日,省政府下发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2011〕4号), 规定自2011年2月1日起,对我省境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其实际缴纳“三税”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为方便纳税人申报征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执行时间和范围


2月28日前,我局将对征收系统中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进行调整,自3月1日起,全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统一按2%执行。

二、2011年3月申报注意事项

3月份纳税人正常申报地方教育附加时,只需正常申报地方教育附加2%部分,对于地方教育附加子目--2010年2月以前1%部分不需申报。对于补充申报2011年2月1日前的地方教育附加时,无论窗口申报,还是网上申报,在补充申报时,选择地方教育附加子目--2010年2月以前,征收标准自动带出1%,确认后保存申报信息。

三、2011年4月按季申报企业注意事项


(一)窗口申报

首先录入1-3月份的营业税“应税收入”及“允许扣除金额”后,系统自动计算出“计税金额”并按照相应税率计算出营业税税额,同时系统自动按2%计算出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及征收额,窗口征收人员此时在地方教育附加的“允许扣除金额”栏中输入1月的营业税税额, 保证只有2、3月份的地方教育附加按2%征收。然后,手动录入1月份的地方教育附加,选择按1%征收标准计算,最后保存并确认本次申报。

(二)网上申报

首先录入1-3月份的营业税“应税收入”及“允许扣除金额”后,系统自动计算出“计税金额”并按照相应税率计算出营业税税额,同时系统自动按2%计算出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及征收额,纳税人此时在地方教育附加的“允许扣除金额”栏中输入1月的营业税税额, 保证只有2、3月份的地方教育附加按2%征收。然后,手动录入1月份的地方教育附加,选择按1%征收标准计算,最后保存并确认本次申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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