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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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
【全文废止,废止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现将小微企业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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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国家税务总局, 小微企业, 免征, 增值税, 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年, 第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