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7〕9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下达2017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的通知》【全文失效】

浏览量:          时间:2020-02-15 05:53:05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下达2017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的通知【全文失效】





财税〔2017〕92号






全文失效,失效依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3号





吉林、江苏、安徽、河南、江西、广东、四川、西藏、陕西、甘肃省(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的规定,现就下达2017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列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17年防汛专用车配置计划,并经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核定的63辆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指标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18年6月30日。

二、购车单位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出示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随车配发的“防汛专用车证”。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本通知所附免税车辆指标及车辆内观、外观彩色照片、“防汛专用车证”(照片及证单式样从国家税务总局FTP服务器的“LOCAL/货物和劳务税司/车辆购置税处/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防汛专用车免税图册”地址下载)为购车单位办理免税。

三、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四、财政、税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免税审批,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2017年防 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 置税指标分 配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年12月25日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tax/28845.html

本文关键词: 财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下达, 2017年, 防汛, 专用车, 免征, 车辆购置税, 指标, 通知

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