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等级范围的公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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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等级范围的公告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规定,经广东省政府同意,现对深圳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等级范围进行调整,具体公告如下:

一、调整后的深圳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等级范围,见附件。

二、调整后的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等级范围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在本公告印发之日前已多缴的土地使用税税款,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予以退还。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公告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附件:深 圳市城镇土 地使用税纳 税等级范 围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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