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收入准则下可变对价确认条件的考量》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提示〔2017〕第10号

浏览量:          时间:2018-01-03 23:22:53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提示〔2017〕第10号





新收入准则下可变对价确认条件的考量






2017年7月,财政部修订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新收入准则,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和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基本原则,并通过“五步法”模型统一了不同企业、不同行业、不同来源收入的会计处理标准。同时,新收入准则参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增加了可变对价的相关规定,弥补了现行收入准则的空白。由于可变对价的相关规定,包含了较多的会计估计和职业判断,具体实施中可能存在较大分歧,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应予以特别关注。

本提示仅供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时参考,不能替代相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以及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提示中所涉及审计程序的时间、范围和程度等,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中需结合项目实际情况、风险导向原则以及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确定,不能直接照搬照抄。

为帮助执业人员深入理解新收入准则中可变对价确认条件的相关规定,北京注协专家委员会做出如下提示。



点击下载全文:新收 入准 则下可变对 价确认条 件的考量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tax/28942.html

本文关键词: 收入, 准则, 可变, 对价, 确认, 条件, 考量,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 委员会, 专家, 提示, 2017, 第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