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或服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0号

浏览量:          时间:2018-01-11 05:04:23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或服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0号






为适应我省出口税收管理需要,满足增值税一体化管理要求,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节约社会资源,方便消费者保存使用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精神,从2018年2月1日起,我省(不含宁波,下同)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劳务或服务应统一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统称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劳务是指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的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出口服务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规定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出口服务。

二、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劳务或服务后,不再开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出口业务)以及印有企业名称的机打发票(出口业务),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对于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增值税零税率政策和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或服务,出口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选择“免税开票”选项;对于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或服务,出口企业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得选择“免税开票”选项,应选择“适用税率”选项。

四、出口货物劳务或服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关项目的填写要求如下:

(一)购买方各栏次的填写。对于销售到境外的货物劳务或服务,购买方各栏次可用中文或外文填写,其中名称应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对于销售到国内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劳务或服务,购货单位各项目应完整填写。

(二)单价栏、金额栏应以换算成人民币后的金额填写。

(三)备注栏应顶格填写“出口业务”四个汉字,并注明出口销售总额(外币)及币种。

五、出口企业已领用的浙江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出口业务)从本公告施行之日起停用,出口企业可将空白发票剪角作废。印有企业名称的机打发票(出口业务)可使用至2018年7月31日。

六、本公告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未尽事宜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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