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办函〔2018〕3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有关事项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01-19 01:12:21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有关事项的通知





粤国税办函〔2018〕3号






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4号)的要求,为规范我省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以下简称“冠名增值税折叠票”)的管理,省国税局对冠名增值税折叠票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省国税局制定了《广东省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代码编码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代码编码表”)。冠名增值税折叠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我省为4400,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代表票种和联次,其中04代表二联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05代表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发票号码为8位,编码范围为:00000001-99999999。各市国税机关要根据本地实际和企业申领情况,合理规划企业冠名增值税折叠票的代码和号码,严格按照代码编码表在发票代码第8-10位本市批次范围内为使用冠名增值税折叠票的企业赋予发票代码、号码。各地市国税局在年度内使用完本市所有批次的,可向省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申领备用批次。

二、冠名增值税折叠票的印制由用票单位在税务总局统一招标采购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中标厂商中自主选择印制厂商,并与之协商确定、直接结算印制费用。我省符合税务总局统一招标采购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的中标厂商包括:海南华森实业公司、中钞光华印制有限公司、广州市人民印刷厂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东鹏印刷厂、重庆市鸿海印务有限公司、重庆市远大印务有限公司。该合同签订日期为2016年12月16日,有效期为三年。

三、各市国税局应加强对冠名增值税折叠票印制情况的台账管理,应将每次印制情况在数文智能管理系统填报《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印制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并及时上报省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备案,上报路径:数文智能管理系统/报表填报/《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印制情况统计表》。



附件:【点击下载

1.广东省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代码编码表

2.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印制情况统计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18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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