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府发〔2017〕6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川府发〔2017〕6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四川省作为全国第二批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省份,自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为落实好中央关于改革试点的安排部署,进一步搞好试点工作,现将《四川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举措,是保障水资源安全、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战略需要,对发挥税收杠杆调节作用、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试点任务的重要性,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全力做好相关改革试点工作。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建立财政、地税、水行政主管部门齐抓共管,相关部门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畅通上下级部门之间、同级各有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渠道和信息通报渠道,为试点运行提供有效的组织保障。要及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分工,细化工作措施,加强协调配合,依法加强征管,切实贯彻落实试点政策。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利用多种媒体媒介,广泛宣传推进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的重要意义、实施目标和主要内容,做好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稳定社会预期,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和舆论环境。要加强对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辅导培训,及时解答涉税问题,优化纳税服务。
试点实施后,预缴的水资源费由原收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退还,缴费人欠缴、缓缴或延期缴纳的水资源费由具有水资源费相应征管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于2018年3月1日前足额征缴。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经费以及水资源节约、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支出由同级政府给予充分保障。各地对试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妥善解决,重大问题及时向省级有关部门报告。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8年1月9日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