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函〔2015〕10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税总函〔2015〕107号
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宁波、云南省(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依托黄金水道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39号),统筹协调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各项税收工作,税务总局制定了《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2月15日
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依托黄金水道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39号),统筹、协调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税收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组织架构
第一条 税务总局成立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是在税务总局领导下,指导和统筹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税收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
第二条 领导小组组长由解学智副局长担任,副组长由汪康副局长、范坚总经济师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税务总局办公厅、政策法规司、收入规划核算司、纳税服务司、征管和科技发展司、稽查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湖北省、湖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领导小组成员为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第三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司。办公室主任由政策法规司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政策法规司分管司领导担任。各成员单位确定1名处级干部为联系人。
第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成立若干专题工作组,负责研究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有关税收专项工作。专题工作组及其工作任务根据情况变化和需要适时调整。
二、工作任务
第五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税务总局关于推进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
(二)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研究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相关政策,协调有关重要的税收事项。
(三)组织指导和统筹协调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税收政策、征管措施、纳税服务、信息共享、税收分配、争议处理等重大事项。
(四)安排部署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相关税收工作,组织开展税收专题研究。
第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
(一)督促落实领导小组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相关研究工作。
(三)根据工作需要,研究提出领导小组全体会议议题,汇总提交专题会议议题。
(四)汇总各成员单位落实任务情况、主要经验、重点问题和应对意见,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
(五)起草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纪要。
(六)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专题工作组的职责:
税收政策专题工作组,由政策法规司牵头。会同有关方面研究支持和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配套税收政策;协调长江经济带各地税务机关,统一税收政策执行口径,减少税收政策执行差异。
管理服务专题工作组,由征管科技司、纳税服务司牵头。科学设计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税收便利化措施;推进税收便利化创新措施先行先试;协调长江经济带各地税务机关,开展多层次的跨区域管理与服务合作;研究构建防范和打击涉税违法行为协作机制;研究探索跨区域经营纳税人的信息共享事项。
争议协调专题工作组,由收入规划核算司、政策法规司牵头。研究梳理区域间税收争议事项,选取重点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在长江经济带先行先试,为今后在税务系统处理解决类似问题积累总结经验。
三、会议制度
第八条 领导小组实行集体讨论重大问题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并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
第九条 领导小组全体会议由组长主持召开,或由组长委托副组长主持召开。会议出席人员: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办公室有关同志,以及与会议事项有关单位的负责同志。领导小组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
(二)安排部署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大税收工作。
(三)讨论议定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工作中的重大涉税事项。
(四)研究需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审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由组长或副组长主持召开。会议出席人员: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办公室有关同志,以及与会议事项有关单位的负责同志。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讨论议定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税收工作中的重要专题事项。
(二)讨论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税收专题工作具体措施方案。
(三)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全体会议议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研究提出建议,报领导小组组长审定;专题会议议题由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建议,通过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报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审定。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经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审定后签发。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召集有关成员单位,研究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通报工作进展情况,讨论拟提交领导小组全体会议或专题会议的有关工作事项。
四、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开展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税收重大问题研究,认真落实领导小组部署的相关工作;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互通信息、形成合力;要努力在职责权限范围内,主动作为,先行先试,开展多层次、宽领域、跨区域、多形式的工作协作,及时解决税收工作中存在的不利于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问题。
第十四条 长江经济带各地税务机关自行制定的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有关措施、方案,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各成员单位要及时报告任务落实情况、主要经验、重点问题和应对意见,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送有关负责同志。
五、附则
第十六条 本工作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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