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地税发〔2017〕118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
厦地税发〔2017〕118号
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机构:
为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贯彻落实《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确保在2018年4月2日前顺利完成201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工作方案
为圆满完成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市局税政二处负责拟定综合工作方案,做好申报表印制,税收政策咨询解释,报告工作进展情况以及收集处理涉税问题,撰写全市申报工作的总结等;各管征局要按照总局、市局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积极调查金融证券、股权投资、房地产、中介机构、高等院校、医疗卫生、电力、烟草、软件设计开发等高收入行业的纳税人分布情况和特点,确定2017年度自行纳税申报的工作重点并在2018年1月20日前研究制定本单位开展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
二、抓好干部培训
各管征局要多种形式抓好业务培训,尤其是加强税务管理员和办税服务厅窗口人员的学习培训。培训工作应着重于年所得计算口径及方法、纳税申报表填报方法、自行纳税申报程序、法律责任等内容,尤其要注意律师事务所出资律师个人所得、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人个人所得的填报方法。
三、多渠道宣传提醒
启动宣传工作机制,通过各种渠道,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自行纳税申报的时间、地点、内容、流程,努力营造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氛围。结合我局新上线的自然人涉税服务网,有效引导纳税人充分利用网络媒体,实现足不出户、轻松报税。
四、提高申报质量
在受理申报的过程中,各管征局要加强自行纳税申报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宣传辅导:对仅申报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应结合其行业和职位特点,提醒并辅导其申报其他各项所得;对委托申报项目单一的,要提醒受托人申报不实的法律责任,帮助纳税人归集年度内个人所得信息;此外,还要认真核对各所得项目的收入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已扣(缴)税额、抵扣税额、减免税额、应补税额和应退税额是否计算准确,是否符合逻辑关系,努力提高自行纳税申报数据的质量。
五、强化保密措施
各单位要切实做好纳税人申报信息的保密工作,在受理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的工作中,要依照《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93号)和《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申报信息的保密规定(试行)〉的通知》(厦地税发〔2007〕76号)要求,严格执行保密规定,打消纳税人的顾虑,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六、掌握申报动态
各单位要发挥主观能动性,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研究、解决和反馈。2018年1月20日前,各管征局要向市局报告实施准备工作情况;2018年2月-4月,各单位税政部门应于每月第一个工作日下午下班前,向市局报送《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在申报期内,我局将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执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自行纳税申报情况通报制度。申报结束后,各单位要认真进行工作总结,工作总结报告应在2018年4月3日前报市局。
附件:12万元以上自 行纳 税申 报情 况统 计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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