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并优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8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并优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8号
为推进税务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提高办税便利化程度,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决定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进行简并优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版以下(含十万元版)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即时办结,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其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承诺办结期限为自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
二、网上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的,通过电子回执单方式予以确认,不再要求申请人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上补盖印章。
三、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征管科技处为受理窗口,集中受理申请人直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提出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
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与申请人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申请人可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选择由其主管国税机关代为转报申请材料。主管国税机关在核对申请材料后向申请人出具材料接收清单,在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转报。
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公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点击下载】
1.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2.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流程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7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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