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政函〔2018〕1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税收入划分有关事项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01-31 02:15:43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税收入划分有关事项的通知




石政函〔2018〕1号






各有关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省政府要求省内所有企业缴纳的环境保护税,纳入省与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分享范围,其中,省分享15%,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分享85%。现将市级与非省财政直管县(区)环境保护税收入分享比例明确为: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和高新区市以下分享85%部分为市级专享收入,栾城区、鹿泉区、藁城区、正定县(正定新区)、矿区和循环化工园区、综合保税区市以下分享85%部分为县(区)级专享收入。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做好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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