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科字〔2017〕201号《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01-31 02:20:09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鲁科字〔2017〕201号






各市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落实《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加强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106号)要求,进一步激励和引导企业增强技术创新动力,现就加强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站在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培育壮大发展新动能、加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新旧动能转换、助力实现“走在前列”目标的高度,积极推进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落实。要把落实好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作为本单位的一项重要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增强服务观念,精心谋划部署,夯实管理责任,依据相关政策及管理规定,强化有关事项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和服务,引导企业规范研发项目管理和费用归集,确保政策落实、落细、落地。

二、强化合作意识,建立协同机制。

各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要参照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建立山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做法,根据地方实际,进一步完善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部门间的协同工作机制,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工作衔接,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共同研究解决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落实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形成工作合力。各级科技部门要及时将掌握的本地区开展研发活动的企业情况通报给财政、税务部门,强化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服务;各级税务部门也要及时将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情况通报给科技、财政部门,作为科技扶持的重要对象。

三、强化服务意识,优化操作流程和管理方式。

税务部门对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应按照《关于做好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工作的通知》(鲁科字〔2017〕200号)有关规定,及时转请科技部门进行鉴定。科技部门开展企业研发项目鉴定,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要的工作经费应纳入部门预算给予保障。对企业实施的委托研发与合作研发项目,凡研发项目合同具备技术合同登记的实质性要素,仅在形式上与技术合同示范文本存在差异的,应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准予技术合同登记,不得要求企业重新按照技术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修改报送。

四、强化激励引导,放大政策效应。

各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教〔2016〕80号),上下联动、密切配合,对建立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研发投入强度达到一定比例、且按规定进行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备案的企业,要切实落实研发投入财政补助政策,通过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和研发投入后补助双重政策激励引导企业加强科技创新活动。科技、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补助政策实施力度,强化补助项目组织发动,优化推荐工作流程,减轻企业申报工作负担;税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密切协作,做好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

五、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实现“应知尽知”。


各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要充分利用官方网站、微信、微博、APP等方式开展多维度、多渠道的宣传,提升企业对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研发投入财政补助等创新政策的知晓度。开展企业创新政策培训活动,各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每年联合对四部门一线管理人员开展培训不少于一次,增强一线管理人员的服务意识和政策把握能力;对辖区内科技企业每年开展研发准备金制度设立、研发项目管理和研发费用归集等政策培训不少于一次,提升企业创新意识和创新政策运用能力。

六、强化精准服务,确保“应享尽享”。

市级及以下科技、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摸清辖区内有研发活动企业底数,鼓励和引导广大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到“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进行自主评价和登记,及时取得登记编号。要建立跟踪服务机制,充分了解企业创新需求,强化创新政策和资源集成,实现对全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精准服务,积极为符合条件的企业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七、强化督导检查,确保政策落地。

各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要对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落实情况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密切跟踪政策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研究有效管理措施,确保政策落实到位。要认真总结政策落实情况,形成年度报告,并于每年6月30日前报送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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