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府发〔2007〕3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02-02 03:12:07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




渝府发〔2007〕3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的等级税额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分为8等,各等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等 15元至20元 二等 12元至16元

三等 9元至12元 四等 7.5元至10元

五等 6元至8元 六等 4.5元至6元

七等 3元至4元 八等 1.5元至2元

二、区适用一等至八等,县城、建制镇适用五等至八等。

三、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市政府规定的年税额幅度内,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所辖地区应税土地的具体等级和适用年税额,报市地税局批准后执行。

四、本通知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tax/30554.html

本文关键词: 渝府发, 重庆市, 调整, 城镇土地使用税, 等级, 税额, 标准, 通知

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