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府发〔2017〕47号《云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02-02 03:13:48

云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





云阳府发〔2017〕4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按照《重庆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渝府发〔2008〕7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7〕36号)有关规定,报经市政府批复同意,现将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及税额标准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及税额标准为:

(一)青龙街道(黄岭组团、行政村除外)、双江街道(松树包组团、行政村除外)行政辖区确定为五等,年税额标准为8元/平方米;

(二)人和街道(行政村除外)、盘龙街道(行政村除外);江口镇、南溪镇、凤鸣镇、高阳镇、平安镇、红狮镇、故陵镇、龙角镇、黄石镇、水口镇等10个建制镇(行政村除外),工业园区规划区(人和组团、黄岭组团、松树包组团、水口新区)确定为六等,年税额标准6元/平方米;

(三)未列举的其他建制镇(行政村除外)确定为七等,年税额标准4元/平方米;

(四)未列举的其他区域(包括所有行政村)确定为八等,年税额标准2元/平方米。

二、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及税额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云阳县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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