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政办发〔2016〕7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有关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02-03 05:02:55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有关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6〕7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降低我区易地扶贫搬迁成本,加快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涉及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有关税费优惠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对实施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自治区级平台公司和市级﹑县级平台公司以及项目承担单位,其易地扶贫搬迁业务收入占该公司(单位)业务总收入 70%(含)以上的,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易地扶贫搬迁业务收入占该公司(单位)业务总收入50%(含)至70%(不含)的,减半征收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二)印花税。自治区级平台公司与银行贷款合同﹑自治区级平台公司与市级﹑县级平台公司的转借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免征印花税。

(三)在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框架内,根据中央授权,按照税收征管权限有关规定,自治区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涉及的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给予最高限度减免优惠。上述政策由自治区各级税务机关按有关程序办理。

二、行政性事业收费及政府性基金


(一)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增减挂钩项目中新建农村居民安置住房和社区公共基础设施用地,以及增减挂钩项目所在市县利用节余指标供应的脱贫攻坚项目用地,未超过自治区下达增减挂钩周转指标的,按规定不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易地扶贫搬迁用地以“先补后占”方式占有和补充耕地,补充的耕地经确认符合数量相等、质量相当要求,准予免交耕地开垦费。对因建设占用耕地(占用基本农田的除外)又不能自行补充的,但符合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范围的,按自治区重大项目优惠费用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

(二)对在城镇规划区外单独选址建设的用于扶贫移民安置的工程划拨用地,不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三)土地登记费。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籍〕字第93号)规定,减免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土地登记费中的土地权属调查费。

(四)白蚁防治费和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降低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白蚁防治费收费标准,按原收费标准的80%收取。市政部门修复被挖道路所需工作经费,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在此基础上可相应调减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调整额度由当地物价部门商相关单位办理。

三、政府定价的经营性服务收费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污水处理费、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等政府定价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各级人民政府在定价过程中对易地扶贫项目在定价权限内按最低标准定价收取。

四、市场定价经营性服务收费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涉及的市场定价经营性服务收费,本着支援脱贫和保本微利的原则,由各行业协会协调相关服务机构按照执业收费标准的低限并给予优惠收取。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 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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