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产函〔2017〕1211号《文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公布2018年进口免税资格动漫企业名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02-06 04:27:32

文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公布2018年进口免税资格动漫企业名单的通知




文产函〔2017〕12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财务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36号),文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对2017年提出进口免税资格申请和年审的企业进行了审核。

经审核,北京大千阳光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1)自2018年起获得进口免税资格,有效期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北京迪生动画制作有限公司等31家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2)通过2017年进口免税资格年审,继续获得进口免税资格,有效期延至2018年12月31日止。北京万豪天际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3)未提出年审申请,列入2017年进口免税资格年审不合格名单,自2018年1月1日起取消其进口免税资格。

2018年具有进口免税资格的企业应按照《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办产函〔2016〕315号)的有关规定,于2018年9月15日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计划单列市文化局提出年审申请。年审合格企业将继续获得下一年度进口免税资格,年审不合格企业自下一年度起取消其进口免税资格,不提出年审申请的企业将列入年审不合格企业名单。

特此通知。



附件:

1.自2018年起获得进口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名单

2.2017年进口免税资格年审合格动漫企业名单

3.2017年进口免税资格年审不合格动漫企业名单




 

文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17年12月28日

 

 

文产函〔2017〕1211号《文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公布2018年进口免税资格动漫企业名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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