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长宁区分局关于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准备阶段若干事项的提醒
上海市长宁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长宁区分局关于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准备阶段若干事项的提醒
尊敬的纳税人:
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要环节,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定程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持续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不断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在2017年度汇算清缴期间,一批新的税收政策、管理要求进入实施阶段,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也进行了修订。为了进一步做好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就汇缴准备阶段的若干事项提醒如下:
一、学习申报表的修订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在保持2014年版申报表整体架构不变的前提下,遵循“精简表单、优化结构、方便填报”的原则,进一步优化纳税人填报体验,在填报难度上做“减法”,在填报质量上做“加法”,在填报服务上做“乘法”。具体做法如下:
一是为减轻纳税人填报负担,取消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优惠明细表》《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优惠明细表》4张表单,调整后的表单数量为37张。
二是为落实捐赠支出扣除政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等一系列税收政策,修订了《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等表单,调整了《期间费用明细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等表单的部分数据项。
三是为减少涉税信息重复填报,对《企业基础信息表》《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等表单的数据项进行了调整和优化。
四是根据有关意见建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等表单中部分数据项的填报口径和逻辑关系进行了调整和优化。
调整后的申报表继续采取了“组合型、多级式”的表单架构,以满足不同类型纳税人、重要征管事项的申报要求。从内容看,全套报表由反映纳税人整体情况和基本财务、纳税调整、弥补亏损、税收优惠、境外税收、汇总纳税等明细情况的“1+6”表单体系组成。从结构看,全套报表分为主表、一级明细表、二级明细表和三级明细表,表单数据逐级汇总,环环相扣。目前,申报表中的绝大多数表单属于选填表,纳税人可以根据行业类型、业务发生情况自行选择填报。
二、理解最新税收政策
党的十八大以来,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我国陆续推出和完善了一系列减税措施,特别是2017年,更是聚焦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持续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出“一揽子”减税政策,不断激发市场活力、扩大有效供给,增强市场主体的创新动力。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基础上,完善和明确了部分研发费用掌握口径。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明确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优惠的期间、税务机关日常管理的范围、程序和追缴期限、优惠备案要求、执行时间和衔接四个方面问题。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承包工程税收抵免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1号):企业以总分包或联合体方式在境外实施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下同),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可按本公告规定以总承包企业或联合体主导方企业开具的《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完税凭证分割单(总分包方式)》或《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完税凭证分割单(联合体方式)》作为境外所得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进行税收抵免。
8、《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企业可以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即“分国(地区)不分项”),或者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即“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第八条规定的税率,分别计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4号):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国有全资子公司,属于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可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资产的计税基础按其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资产增值部分的折旧或者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
10、《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2号):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一定比例提取的担保赔偿准备、未到期责任准备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13、《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7〕38号):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全资和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作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年末如有结余,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累计结转超过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2%的,当年不再从管理费用中安排。
三、重温重要优惠政策
企业在2017年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当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在一所大厅完成备案。各优惠事项具体备案方式及资料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现梳理若干分局涉及到的优惠事项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二)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
(三)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捐赠收入、不征税收入以外的政府补助收入、会费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
(四)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第二款。
(五)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150%摊销。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科技型中小企业办理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备案时,还应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取得的相应年度登记编号填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具有相关资格的批准文件(证书)及文号(编号)”栏次。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
(六)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工资加计扣除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8号)
(七)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
(八)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企业。
政策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
(九)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
(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
(十一)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我国境内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十二)国家规划布局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十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
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
四、掌握其他重要事项
(一)资产损失报损
企业在2017年度发生资产损失,应分别按以下要求完成资产损失申报:
①本市居民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分别按照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的要求准备相关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同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附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相关材料随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管理所。
②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要求准备相关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填报相应的明细表(同本市居民企业),向管理所报送申报外,还应将申报材料和明细表上报总机构。
各类资产损失备案资料清单详见沪国税所〔2011〕101号文。
(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管理
金税三期系统不再事先采集总机构的三项因素,总机构应在企业所得税一季度预缴(4月份)申报时,自行填报参与分配的各分支机构上年度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项因素数据(今年第一季度预缴应根据各分支机构2017年度会计报表数据分析填列),系统将自动计算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各分支机构每年一季度填报的三项因素一经确定,当年度预缴申报不应再发生变化。总机构在季度预缴申报及汇缴申报时应自行核对分配表申报数据,如发现系统带出三项因素数据有误可直接修改,确保各分支机构三项因素在同一年度内保持一致。
如总机构参与分配的分支机构数量发生变化,在所属季度预缴申报或汇算清缴申报前应先至办税服务厅办理“汇总纳税企业情况登记”,确认信息维护正确后再进行相关申报。
因金税三期系统不再进行分配比例备案,所以系统已不存在“分摊比例备案表”或“不就地预缴证明”文书打印功能。
(1)对于就地预缴分支机构,总机构可将季度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转送分支机构进行纳税申报;
(2)对于不就地预缴分支机构,总机构可在办理“汇总纳税企业情况登记”后,将《上海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机构信息备案表》转送相关分支机构,或企业自行出具书面情况说明。
(三)政策性搬迁事项管理
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企业政策性搬迁搬迁开始受理规程〉的通知》(沪国税函〔2016〕96号)的规定,区局将对当年搬迁开始和搬迁完成项目,按照政策性搬迁核查指引的要求,就企业政策性搬迁单独进行税务管理、核算和保存备查资料等情况进行全面核查。现对以下政策口径予以明确:
受理时间:属于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申报。
搬迁开始年度:应当按照签订政策性搬迁合同、协议且资产交接时所属年度确认,并报送备案资料。
搬迁完成年度:
(1)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
(2)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
在搬迁完成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中填报A105110《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
(四)企业特殊性重组事项管理
企业当年度完成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的规定报送相关资料,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在一所大厅完成备案。
上海市长宁区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长宁区分局
2018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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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上海市长宁区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长宁区分局, 2017年度, 企业所得税, 汇缴, 准备, 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