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6〕10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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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6〕10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部署,按照金税工程(三期)建设的指导原则和一体化的要求,总局组织开发了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该系统包括扣缴义务人使用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子系统(以下简称代扣代缴系统)和税务机关使用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管理子系统(简称基础信息管理系统)。目前,该系统已经结束了试点运行,并通过了总局组织的验收,从2006年11月1日起,向全国各级地方税务局推广应用。现将系统推广应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推广应用的重要意义

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是金税工程(三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金税工程(三期)在地税系统先行开发应用的税收管理软件,是贯彻落实个人所得税“四一三”工作思路的重要依托,是实施个人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基本手段。推广应用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是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是强化个人所得税组织财政收入职能的需要;是实现“十一五”规划,完善税制的需要;是提高个人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的需要;是规范执法,执行统一政策的需要;是协调地税局各税种征管的需要。因此,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纳税服务、增强公众纳税意识以及强化税收征管的高度,充分认识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做好各项相关工作。

二、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的主要功能

(一)代扣代缴系统的业务功能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基础信息登记管理;

2.支持外部信息数据导入,自动计算税款,生成各类支付收入明细表;

3.生成个人所得税扣缴报告表;

4.支持多元化的申报方式(网络申报、介质申报、纸质申报等);

5.支持扣缴单位统计、查询的需求;

6.打印《个人所得税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7.提供扣缴义务人自查、补报的辅助工具。

(二)基础信息管理系统的业务功能

1.汇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基础信息、收入和纳税信息,建立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一户式档案,为后续管理准备基础数据;

2.提供纳税人取得的两处以上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检索、传递、处理、反馈功能;

3.从一户式档案中筛选高收入个人、高收入行业、重点纳税人、重点扣缴义务人,对其进行认定、查询、统计、分析等重点管理;

4.通过对纳税人收入、纳税相关信息进行汇总比对、分析,判定纳税人申报情况的真实性,给征管和稽查提供依据,同时,对下级税务机关的征管质量进行考核;

5.提供统计查询功能,满足各级税务机关管理的需要;

6.建立与其他部门的数据应用接口,为其他税费征收提供信息;

7.提供打印《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功能。

三、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推广应用的目标


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推广应用的目标是:逐步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直至全面覆盖全国各级地方税务局和除个体工商户以外的扣缴义务人,以此为基础,逐步实现个人所得税征管数据在省局、总局两级集中,建立和完善个人收入档案制度、代扣代缴明细账制度、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双向申报制度、与社会各部门配合的协税制度,有效加强对个人收入的全员全额管理,对高收入者的重点管理和对税源的源泉管理,全面提升个人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筹集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

四、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推广应用的原则

总的原则,是按照金税工程(三期)的总体部署安排,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可大致分为三类地区,分别按以下原则推广:

(一)试点地区,应在现有试点单位的基础上,不断扩大应用范围,直至全部应用。

(二)没有自行开发应用软件的地区,在个人所得税信息化建设中,必须使用全国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第一步可率先在2005年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达200万元的单位推广应用代扣代缴系统。

(三)已自行开发应用软件的地区,要按照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全国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的要求,最迟在2007年底前做好各项推广应用的准备工作,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推行代扣代缴系统,有条件的地区也可提前推行。

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推广的同时,基础信息管理系统应同步在各级地方税务局全面推广应用。

五、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推广应用的时间安排及具体要求

按照金税工程(三期)的总体部署和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推广应用的原则,系统应随着金税工程(三期)建设的完成,在总局和全国各级地方税务局部署完毕,形成全国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管理平台。各级地方税务局应自2006年11月1日起,逐步推广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并有计划地扩大推广应用的覆盖面,直至在总局和全国各级地方税务局以及除个体工商户外的扣缴义务人部署完毕,全面应用。具体要求是:

(一)代扣代缴系统

1.山东、河南、江西、青岛等四个试点地区,从2006年12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前,代扣代缴系统应在2005年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达到200万元的扣缴单位中推广应用。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使用范围,2007年底前推广应用至其他全部扣缴单位。有条件的试点地区也可提前推广应用到位。

2.天津、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深圳、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没有自行开发应用软件的地区,必须使用总局开发的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各地应按照总局的部署,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逐步推行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直至全部应用。具体要求是:在2007年7月底前,完成系统在2005年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达200万元的扣缴单位的推广应用。没有或很少有扣缴个人所得税款达200万元的扣缴单位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实际,从2005年扣缴个人所得税款达150万元或100万元的扣缴单位开始推行。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提前推行,或扩大推广应用范围。

3.北京、河北、大连、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宁波、厦门、湖北、湖南、广东等已自行开发应用软件的地区,最迟在2007年底前做好各项推广应用的准备工作,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推行,在2008年7月底前完成2005年扣缴个人所得税款达200万元的扣缴单位的推广应用。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提前推行,或扩大推广应用范围。

(二)基础信息管理系统

在代扣代缴系统率先在2005年扣缴个人所得税款达200万元的扣缴单位推广应用的同时,基础信息管理系统同步在全国各级地方税务局全面推广应用。

六、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推广应用的业务和技术准备要求


(一)业务准备要求

1.各省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尽快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和操作管理规程,加强对下属税务机关推广应用系统的业务指导,帮助解决推广应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2.各级地方税务局负责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业务人员,要认真学习、全面掌握代扣代缴系统和基础信息管理系统的业务需求、业务功能和业务流程,按照推广应用的具体工作要求,严谨细致地做好各项工作。

3.严格按照业务需求的口径和标准,提前做好数据采集工作,确保采集数据及时、准确、完整。

4.做好代扣代缴系统用户的选择工作。各地应本着先易后难、重点突破、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积极推进代扣代缴系统的应用,先行选择信息化程度较高、财务制度健全的单位,随着各方面条件的成熟,并取得一定经验后,逐步扩大代扣代缴系统用户的数量。要选择具有代表性并基本上涵盖系统所有业务的扣缴单位,不仅要有国有大中型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上市公司、高收入行业、税源大户,还应包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二)技术准备要求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金税工程(三期)一体化技术路线,基础信息管理系统采用J2EE三层结构,客户端采用IE浏览器方式,数据库采用ORACLE9i,应用服务器采用BEA公司的WebLogic8.1。要求基础信息管理系统以省级集中方式部署。根据扣缴税款达200万元的代扣代缴单位的推行范围,系统运行所需服务器最低配置为3台PC服务器(4CPU、8G内存),其中2台作双机热备数据库服务器,1台作应用服务器。各地如有小型机,建议作为数据库服务器。数据传输采用消息中间件方式,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同时支持IBMMQ和东方通Tonglink/Q两种消息中间件,各地自行确定。

总局将尽快提供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的相关接口标准,各地应根据接口标准完成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与征管系统和网上受理系统的接口开发和调试工作。

七、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的技术支持服务模式


(一)代扣代缴软件的技术支持服务

1.总局免费提供代扣代缴软件给扣缴义务人使用,同时总局负责该软件后续的补丁研制和升级维护。

2.总局将通过远程呼叫中心向扣缴义务人免费提供代扣代缴软件的远程技术支持。

3.各地税务机关负责对扣缴义务人进行代扣代缴软件的操作培训和辅导。

(二)税务端软件的技术支持服务

1.总局免费提供基础信息管理系统和数据传输平台给各地方税务局使用,同时总局负责系统的补丁研制和升级维护。

2.总局通过总局应用系统技术支持呼叫中心(服务热线为:4008112366)和总局应用系统支持网站(网址为:http://130.9.1.248)向税务机关内部提供基础信息管理系统的远程技术支持。

八、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与各地征管系统的关系问题。按照金税工程一体化的要求,各税种具有共性的业务功能,应在核心征管系统中统一开发,具有个性化的功能单独开发。总局统一组织开发的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只包括代扣代缴和基础信息管理两个子系统,业务上不具有受理申报和征收功能,必须通过各地现有的征管系统来受理申报和实现税款的征收,并导出相关信息。因此,各地要按照总局制定的接口标准,做好征管系统与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接口的开发和联调工作,保证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行。

(二)关于代扣代缴系统的推行。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是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税务机关应当为扣缴义务人履行义务提供帮助和服务。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是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有力手段,税务机关应向扣缴义务人免费提供,要求扣缴义务人使用。

(三)关于代扣代缴系统的技术支持问题。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推行后,总局将通过远程呼叫中心向扣缴义务人免费提供远程技术支持,并负责该系统后续的补丁研制和升级维护。该系统的现场技术支持由各地税务局负责。

(四)关于宣传培训及纳税服务问题。各地应做好对扣缴义务人的宣传、培训、辅导和服务工作。在推广中,要充分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深入开展宣传辅导工作,消除部分扣缴义务人的畏难情绪,澄清认识,帮助他们认识到系统是一个便捷、高效的报税工具,为系统的顺利推广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利用现有的视频系统和有关设施,以“先税后企”的方式,组织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业务师资和技术师资的培训,逐步建立自己的师资队伍。利用这些资源组织开展应用单位的操作培训及业务辅导。要在推广过程中提供优质纳税服务,帮助扣缴义务人熟悉系统的功能和操作方法,协助他们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五)各地在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过程中遇到的业务和技术问题,凡涉及需要对系统进行修改完善或新增业务需求的,一律先报告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和信息中心),不得直接要求开发商修改系统,以保证系统版本的统一。经总局有关部门研究后,确实需要修改的,由总局统一给开发商下达需求变更通知书,对系统进行修改、完善。

联系单位及电话: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010-63417876;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中心010-63417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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