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府办〔2017〕342号《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调整暨实施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03-10 03:29:01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调整暨实施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工作的通知





苏府办〔2017〕34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8〕26号)、《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税局关于苏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调整方案的批复》(苏财税〔2017〕27号)、《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税局关于同意苏州工业园区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批复》(苏财税〔2017〕48号)、《省政府关于同意苏州市实施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批复》(苏政复〔2017〕45号)文件精神,经核准,现将我市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调整和实施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工作明确如下:

一、税额标准

(一)苏州市区范围内各等级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大城市一等18元/平方米,大城市二等16元/平方米,大城市三等14元/平方米,大城市四等10元/平方米,大城市五等6元/平方米,大城市六等5元/平方米,大城市七等4元/平方米,大城市八等2.5元/平方米。

(二)常熟市、张家港市、昆山市、太仓市各等级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中等城市一等14元/平方米,中等城市二等10元/平方米,中等城市三等6元/平方米,中等城市四等5元/平方米,中等城市五等4元/平方米,中等城市六等2.5元/平方米。

二、土地等级范围划分

土地等级范围划分综合了区域调整、经济发展程度等因素,苏州市区和常熟市、张家港市、昆山市、太仓市土地等级范围划分方案详见附件1。

三、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为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以“亩均效益”为标尺,我市对工业企业实施分类调档的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加大对地方贡献大、发展前景好、符合转型升级导向工业企业的扶持力度,引导企业合理使用土地,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调整后的税额标准作为实施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分类调档的基础。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实施方案详见附件2。

上述各等级土地范围及税额标准、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苏州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苏府[2006]166号)同时废止。



附件:【点击下载

1.苏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及税额标准表

2.苏州市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实施方案(试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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