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税政〔2016〕15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有关资源税品目适用税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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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有关资源税品目适用税率的通知




浙财税政〔2016〕15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要求,省财政厅、省地税局会同省国土厅结合我省矿产资源禀赋、企业承受能力和清理收费基金等因素,按照“改革前后税费平移、总体不增加企业税费负担”的原则,对《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中涉及我省的有关资源税品目的实际适用税率进行了认真测算,经省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列举矿种资源税适用税率表(浙江省)



列举矿种资源税适用税率表(浙江省)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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