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与核定比例的公告》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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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与核定比例的公告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规定,经《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授权,结合工作实际,明确济南市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与核定比例如下:

一、购销合同

(一)工业企业:工业采购和销售环节合并缴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120%核定征收。

(二)商业批发企业:商业批发采购和销售环节合并缴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100%核定征收。

(三)商业零售企业:商业零售采购环节缴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50%核定征收。

(四)外贸企业:外贸采购和销售环节合并缴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140%核定征收。

(五)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采购环节缴纳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70%核定征收。

二、加工承揽合同

按加工、承揽金额的80%核定征收。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按收取或支付费用的100%核定征收。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按工程结算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五、财产租赁合同

按租赁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六、货物运输合同

按运输收入、费用的90%核定征收。

七、仓储保管合同

按仓储保管收入、费用的100%核定征收。

八、借款合同

按借款(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九、财产保险合同

按保险费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十、技术合同

按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收入或成本费用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本公告自2017年5月1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关于转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济地税函〔2005〕11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济地税函〔2004〕298号)和《转发省局〈关于启用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软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济地税函〔2010〕9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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