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等服务缴纳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3号

浏览量:          时间:2018-03-17 03:45:30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等服务缴纳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3号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提高办税便利化程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等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等服务缴纳增值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在本市跨县(市、区)提供建筑等服务

大连市行政区划内纳税人在本市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或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市跨县(市、区)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且未在项目所在地领取营业执照的,不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不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或房地产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统一在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本公告发布之前纳税人持已开具的《外管证》未办理增值税预缴申报的,不再办理《外管证》报验登记、增值税预缴申报。已办理增值税预缴申报的,仍需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在外省、市提供建筑服务

大连市行政区划内纳税人到外省、市和外省、市纳税人到本市提供建筑服务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持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开具的《外管证》,到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按规定预缴增值税,回机构所在地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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