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流程(试行)》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2号

浏览量:          时间:2018-03-17 03:48:08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大连市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流程(试行)》的公告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2号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的要求,规范税务师事务所管理,切实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制定了《大连市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流程(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8月30日





大连市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流程(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促进大连市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以下简称《规程》),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  大连市辖区内税务师事务所及分所的行政登记由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大连市注册[曲军1]税务师管理中心负责具体办理。

第三条  大连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将符合行政登记条件的行政登记相对人的相关信息录入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系统,办理、变更、终止行政登记。

第四条  大连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将办理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名称、合伙人或者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职业资格人员等有关信息在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公示期内有异议,但经调查异议不实的,予以行政登记,颁发纸质《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书》)。

不符合行政登记条件或者公示期内有异议,经调查确不符合行政登记条件的,出具《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不予登记通知书》(以下简称《不予登记通知书》)。

第五条  大连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在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网上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国地税各分局办税服务大厅公告取得《登记证书》、变更、终止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信息。

取得《登记证书》的税务师事务所公告信息包括:税务师事务所名称、《登记证书》编号及取得时间、合伙人或者股东姓名、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姓名、职业资格人员姓名、职业资格证书名称、职业资格证书编号等。

变更项目的税务师事务所公告的信息包括:税务师事务所名称、《登记证书》编号、变更项目的内容及时间。

终止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公告的信息包括:税务师事务所名称、行政登记证书编号、终止原因及时间等。

第六条  大连市辖区内的税务师事务所在大连市辖区内设立的非独立核算的工作站、办事处、业务部由税务师事务所在办理行政登记时,统一报送相关信息,不需单独办理行政登记。

第七条  2017年9月1日前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没有办理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按《规程》第六条的要求提交材料,于2017年9月30日前到大连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办理行政登记。

第八条  《规程》施行前经行政审批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提交《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表》、营业执照复印件、原《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于2017年9月30日前到大连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换发《登记证书》。

第九条  本流程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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