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浏览量:          时间:2018-03-17 04:09:23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贯彻国务院“放管服”部署,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和《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规定,现将全市(包括亚布力滑雪旅游度假区)印花税计税依据核定比例及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购销合同

(一)工业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5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7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其中,对年营业收入4亿元(含)以上、且从业人员1 000人(含)以上的大型工业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9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销售金额收入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二)商业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8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3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三)其他类型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5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3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二、加工承揽合同

按加工、承揽金额的8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按收取或支付费用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按承包金额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五、财产租赁合同

按租赁金额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六、货物运输合同

按运输收入、费用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七、仓储保管合同

按仓储保管收入、费用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八、借款合同

按借款(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金额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九、财产保险合同

按保险费金额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十、技术合同

按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收入或成本费用金额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十一、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及商品房销售合同

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及商品房销售的收入、费用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印花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哈地税发〔2008〕124号)、《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税收业务问题的通知》(哈地税发〔2010〕31号)、《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关于明确印花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哈地税发〔2012〕15号)同时废止。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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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印花税, 核定征收, 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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