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财预〔2017〕524号《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企业税源调查快报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03-17 05:26:55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企业税源调查快报工作的通知




辽财预〔2017〕524号





各市(不含大连)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重点企业税源调查快报工作的通知》(财税〔2017〕70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省重点企业税源调查快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

我省快报工作的调查范围,是在我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所有法人企业中抽取的样本企业。各市在抽取样本企业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样本企业必须为实行查账征收的法人企业。

(二)样本企业不得选择金融企业、房地产企业、事业单位(含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样本企业原则上不建议选择集团公司和上市公司。

(四)各市应按附件1中的产业要求、总资产要求和高新技术企业要求选取样本企业,选取的样本企业数量,不得低于附件1规定的最低样本量。

(五)选定后的样本企业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说明原因并逐级上报财政部税政司同意。

二、调查内容

快报工作的调查内容主要是样本企业的基本信息,有关生产经营、财务和税收数据,包括:样本企业每个季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附注、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中的财务会计、税收类数据,以及相关生产经营类数据。

样本企业应根据其基本信息,按照《全国重点企业税源调查快报代码编制规定》(见附件2)的规定,编制填写企业代码;根据其财务会计、税收和生产经营类数据,填报《全国重点企业税源调查快报指标》(附件3),具体填报口径以《全国重点企业税源调查快报指标说明》(附件4)的规定为准。

三、调查数据填报方法

每季度终了后,样本企业应在市级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在互联网登录“全国税收调查网上直报系统”(http://ssdc.mof.gov.cn/)填报调查数据。对部分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取得准确数据的调查指标,样本企业可根据历史数据及本季度生产经营状况进行合理估算,但需在填报时对数据估算情况进行说明。

各市财政部门应通过“全国税收调查网上直报系统”对本市企业填报的调查数据进行审核,包括:调查的内容是否完整、准确、合理,如发现调查数据存在虚假或错误,应及时予以校正;对确实存在的数据异常,应在审核中进行说明。审核后的数据和数据异常说明应在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省财政厅。

四、组织实施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开展全省快报调查工作,包括:指导、督促各市财政部门按时完成调查工作;汇总调查数据;加强对各市财政部门调查人员的业务培训。

各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快报调查工作,包括:遵循样本企业抽取原则选择样本企业;组织本地市开展快报调查数据填写、审核及上报工作。

五、工作要求

各市财政局要从完善税制改革、加强税政分析的角度出发,高度重视,加强对快报调查工作的组织落实,明确分工,责任到人,确定本单位快报工作负责人和联络员,并尽可能发挥相关部门的资源优势,加强部门间的工作配合,确保按时按质完成调查任务。同时,应加强与样本企业的沟通,对企业反映的关于快报工作及现行税收政策等方面的意见建议,要及时反馈省财政厅。

各市财政部门应将快报调查工作作为财政税政工作的重点内容,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予以必要经费支持,鼓励探索通过政府采购服务等方式开展调查工作。

请各市财政局于2017年11月20日前确定参与调查的样本企业,并将本地区《样本企业选取情况表》(见附件5)报送省财政厅。

联 系 人:预算处 伊峰(024)22822234

内网邮箱:yif@lncz.cn



附件:【略】

1.各市样本企业要求及最低样本量

2.全国重点企业税源调查快报代码编制规定

3.全国重点企业税源调查快报指标

4.全国重点企业税源调查快报指标说明

5.样本企业选取情况表




 

辽宁省财政厅

2017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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