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洛国税办发〔2017〕14号《洛阳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03-17 05:51:01

洛阳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豫洛国税办发〔2017〕14号






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城区各局,局内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局工作部署,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豫国税办发〔2017〕46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补充通知》(豫国税办发〔2017〕53号)要求,市局决定对涉及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为做好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本次清理以税收规范性文件为主,即以税务机关名义制定(包括牵头制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包括以其他部门文号公布的其他部门与税务机关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同时,包括各级国税机关以正式发文字号发布的其他文件。

二、清理原则

对不利于“放管服”改革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三、清理重点和标准


对税收规范性文件中与国务院、税务总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商事制度改革、职业资格改革、投资体制改革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等改革决定不一致的有关规定,特别是与因上述改革而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有关规定进行全面清理。

认真对照2013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下发的有关“放管服”改革的文件目录(附件1)和为落实上述改革而修改废止的法律、行政法规目录(附件2),税收规范性文件变相设立行政审批、违法增设审批条件、增加审批流程等规定的,要坚决予以清理。文件设定影响公民个人切身利益、制约企业健康发展、有碍市场活力的各类证明的规定,要重点进行清理。

(一)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废止

1.主要内容与国务院、税务总局的改革决策相抵触的;

2.主要内容与国务院、税务总局的改革决策涉及的已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

(二)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宣布失效

1.调整对象灭失;

2.工作任务已完成等不需要继续执行的。

(三)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修改

1.部分内容与国务院、税务总局的改革决策或决策涉及的已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

2.与本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相矛盾的;

3.与本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相重复的;

4.存在漏洞或者难以执行的。

四、梳理排除限制竞争措施

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提出要“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为统筹做好文件清理工作,各单位要以此次文件清理为契机,对照国发〔2016〕34号文件规定,对文件中可能存在的排除限制竞争措施进行梳理,为后续排除限制竞争措施清理做好准备。

五、组织领导及任务分工

为加强组织领导,市局决定成立洛阳市国家税务局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局领导小组),阎宁捷党组书记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吕利斌副局长担任副组长。

此次清理工作在市局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政策法规科负责牵头组织,跟进各项清理工作的进展情况,统筹协调清理工作。业务主管科室具体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主管科室要指定专人负责清理工作,对清理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应当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

六、清理时限安排

(一)部署启动阶段(2017年6月)

6月底前,市局根据省局工作要求,部署文件清理工作,明确清理范围、清理原则、清理重点、清理标准及清理步骤。

(二)初步清理阶段(7月1日-7月20日)

各级业务部门按照“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对照清理原则、清理重点和清理标准,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同时对照国发〔2016〕34号文件规定,梳理现行存在排除限制竞争措施的文件。税收规范性文件内容如涉及其他业务部门的,起草部门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7月20日前,各级业务部门提出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初步清理意见,填写《税收规范性文件初步清理意见表》(附件3),并报送政策法规部门。

(三)审查确认阶段(7月20日-7月31日)

7月31日前,各级政策法规部门对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初步清理意见进行汇总、审查,形成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初步清理结果目录。

(四)征求意见阶段及审议决定阶段(7月31日-9月10日)

1.8月10日前,各级国税机关对于国税局主办的与其他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初步清理结果,征求其他政府部门意见。

2.9月5日前,各级国税机关以适当形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形成税收规范性文件初步清理结果。基于各方意见,各级国税机关形成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提请局务会议审议。

3.需要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及时进行修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以及严重影响改革决定落实的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应边清理边修改。

(五)公布和报送清理结果(9月10日-9月30日)

1.根据审议结果,各级税务机关在9月15日前以公告形式公布文件清理结果。

2.9月30日前,各单位将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报送市局(政策法规科)。10月10日前,市局将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报送省局(政策法规处)。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

文件清理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务院、税务总局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确保各项改革措施取得实效的重要举措,也是建设规范完备的税法体系、推进依法治税、实现税收现代化的基础性工作,意义重大。参与清理的单位要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领导,周密安排,集中时间和人力抓好落实,确保清理工作按时完成、取得实效。

(二)全面清理

文件清理过程中,应当结合立法原则和工作实践,仔细研究法律、行政法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全面、准确地认定问题,依法提出废止、修改的清理意见。应当特别注意与上位法的衔接,确保清理工作取得实效。各单位在清理过程中要注意与地方人民政府开展的清理工作有序衔接。

(三)按时完成

文件清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参与清理的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各阶段工作时间,抓紧做好各项工作,按时报送清理结果。此项工作纳入督办事项,相关部门应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如期完成清理工作。



附件:【略】
 

1.2013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下发的有关“放管服”改革的文件目录

2.2013年以来“放管服”改革涉及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目录

3.税收规范性文件初步清理意见表




 

洛阳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17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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