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国税发〔2016〕70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
赣国税发〔2016〕70号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局内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专项行动的通知》(赣字〔2016〕22号),充分发挥税收职能,助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江西国税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主动服务改革发展大局。开展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专项行动是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大举措。各级国税机关要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战略决策和省委、省政府重要工作部署上来,牢固树立五大发展理念,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充分认识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创新优化税收服务对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积极作用,积极参加专项行动,认真落实税收政策,主动服务改革发展。
二、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自2016年5月1日起,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允许将新增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三、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政策。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参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处于培育阶段的科技型企业,符合条件的予以优先认定。
四、落实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税收政策。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五、落实支持技术服务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对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设计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和转让技术,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六、落实支持企业教育培训投入税收政策。对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高新技术企业和2018年12月31日前南昌市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上述企业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单独进行核算的,允许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七、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对规定行业的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以及规定行业小型微利企业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八、落实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税收政策。2018年12月31日前,对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转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对企业重组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所得税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九、落实支持国有企业改制上市税收政策。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国有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不征收入库,作为国家投资直接转增该企业国有资本金(含资本公积,下同),但获得现金及其他非股权对价部分,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国有企业100%控股(控制)的非公司制企业、单位,在改制为公司制企业环节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不征税入库,作为国家投资直接转增改制后公司制企业的国有资本金。经确认的评估增值资产,可按评估价值入账并按有关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
十、落实支持已使用固定资产交易税收政策。对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减按2%征收增值税。对企业出口自己使用过的设备,如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增值税抵扣凭证但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免征增值税;如进项税额未计算抵扣且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可以申报出口退税。
十一、积极支持降低企业物流成本。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省内各地分支机构可以按规定汇总缴纳增值税。在抚州市开展“互联网+货物运输服务税收管理”试点,对纳入货运平台管理的个体运输户,允许在省内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二、努力降低出口企业退税成本。认真落实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加快出口退税审核进度,缩短出口企业退税时间。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扩大电子退更免试点范围,不断提高出口退税效率。
十三、落实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税收政策。2017年12月31日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申报纳税的季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十四、推动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加强与银监、银行的合作,对诚信纳税小微企业推广“银税互动”产品,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成本高的问题,促进小微企业发展。
十五、切实降低企业办税成本。大力简政放权,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企业享受税收减免一律实行备案管理,各级国税机关不得实施审批。简并企业申报纳税次数,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行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改进增值税发票认证管理,对纳税信用A级和B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手续。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国税局批准后,可以在不超过三个月内延期缴纳税款。
十六、不断优化税收服务方式。全面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积极实施“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积极推广多元化、网络化办税,稳步推行企业涉税事项全省通办,加快12366综合纳税服务平台建设,不断优化纳税服务流程,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优质的办税服务。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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