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国税函〔2017〕8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进一步做好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03-28 03:38:31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进一步做好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赣国税函〔2017〕8号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68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抓好落实。

一、深化思想认识,加强部门协调配合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是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创新创业、促进产业升级的重要举措。总局、省局已将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列入2017年绩效分档考评指标。各级国税机关务必高度重视,进一步深化思想认识,积极稳妥地推动政策落实。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由各级所得税管理部门牵头,办公室、法规、征管、纳服、收入核算等部门协调配合。

二、全力开展宣传,力求培训全面覆盖

各级国税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刊、12366服务热线、短信、微信等载体,全面开展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宣传。省局将在门户网站开设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专栏,及时公布最新文件、操作指引、涉税提醒等,并通过微信公众号、微博进行推送,方便纳税人及时了解相关政策和管理要求。各级国税机关要结合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将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列入重点专题培训内容,做到政策讲深、讲全、讲透,让每一户研发投入企业“应享尽知”。要结合12366服务热线和纳税人反映的热点问题,梳理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相关内容,编写答疑手册,规范政策解答,统一政策执行口径。

三、依托信息系统,帮助企业应享尽享

各级国税机关要深入挖掘金税三期系统和企业所得税信息管理系统相关数据,全面掌握企业研发申报情况。针对近年来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及会计报表中反映研发支出的企业,开展“点对点”辅导,提醒纳税人及时享受政策。要制定具体帮扶措施,指导企业建账立制,使之符合申报加计扣除政策要求。对2016年度汇算清缴中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但未申报享受的企业,应及时告知企业相关优惠政策,提示企业进行更正申报。各级国税机关要以核实企业享受2016年度优惠的有关情况为基准,原则上不核实以前年度有关情况,切实提升政策受惠面。

四、加强外部协作,提升政策执行效率


各级国税机关要积极与当地科技、工信、文化宣传等部门加强沟通,对已认定或正在培育的高新技术、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等企业,开展精准辅导,指导企业对研发费用支出进行正确归集,开设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申报绿色通道。对符合条件的文化创意企业研发支出,应按照政策规定实行加计扣除,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要认真落实《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异议项目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国税发〔2016〕122号),及时解决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争议问题。

五、畅通投诉渠道,做好舆论正面引导


各级国税机关对企业从政协提案、12366纳税服务热线、办税服务厅、门户网站、微信等渠道反映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问题,要做到及时记录、及时受理、及时反馈,反映的问题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要积极挖掘有价值的典型案例,向中国税务报、江西日报、中国江西网、中新社等媒体推介,正面宣传我省落实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好做法、好经验。要积极开展政策调研,形成有质量的政策效应分析报告,为我省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提供税收视角的决策参考。

六、强化督导总结,严格绩效分档考评


各地应于2017年6月30日前将2016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执行情况报告及相关数据通过FTP报送省局(所得税处),报告内容包括贯彻落实情况(重点是政策受惠面及效果),政策效应分析、典型案例、存在问题、意见建议、下一步工作打算等。对2016年度汇算清缴中,存在研发支出但未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要逐户列明具体原因一并上报,省局将重点督导检查。省局将依据各地报告及数据质量情况,并参考领导批示、媒体报道、督查和社会反映等情况实行分档考评。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1月13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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