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沈抚新区国税地税征管范围的公告

浏览量:          时间:2018-03-29 01:21:35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沈抚新区国税地税征管范围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沈抚新区建设的有关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编办分别批准成立了辽宁省沈抚新区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沈抚新区分局,负责沈抚新区辖区税收征管工作,自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开展工作。为便于广大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为保证税收征管范围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收征管范围划分遵循属地管理与属人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统一征管。

二、征管范围

根据省政府规划,沈抚新区总规划面积171平方公里,其中抚顺辖区102平方公里,沈阳辖区69平方公里。具体为:

(一)原沈阳市浑南区汪家街道:汪家南村、汪家北村、大甸子村、小甸子村、上伯官村、下伯官村、大深井子、小深井子、三家子、丰乐、干河子11个村。

(二)原沈阳市浑南区深井子街道:深井子村、康红村、双树子村、民家村、大台村、西靠山村、国公寨村、龙红村8个村。

(三)原抚顺沈抚新城李石经济区:李汉、李朝、四汉、刘汉、刘朝、河夹心、大瓦、小瓦、小瓦朝、东台汉、东台朝、大南、三家子村、三汉、三朝、北厚、田屯、河东、青台子19个村。

(四)原抚顺沈抚新城拉古经济区:拉古村、鸽子村、赵家村、柳条村、刘山村、西六家子村6个村。

三、国税事项

2018年1月1日至2月28日为沈抚新区国家税务局涉税事项办理过渡期。在此期间,沈抚新区规划内的纳税人所有涉税业务,需要到原主管税务机关办公地点办理。

(一)税务登记事项。2018年1月2日至1月7日为纳税人办理税控设备发行、签订税库银四方(三方)协议业务时间。

(二)申报征收事项。沈抚新区规划内的纳税人2018年1月申报期为2018年1月8日至1月28日(其中营改增纳税人必须于2018年1月15日前完成纳税申报)。

(三)发票管理事项

1.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含卷式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等发票的纳税人,2018年1月2日至1月7日到税务机关办理设备发行,在办理发行业务前不能开具发票。

2.使用通用机打发票、通用定额发票、企业冠名发票等发票的纳税人在2017年12月29日至2018年1月7日期间不能申请领购及验旧发票,2018年1月8日后恢复申请领用及验旧发票;为保证纳税人正常开具发票,请纳税人根据业务量于2017年12月28日前申请领购足量发票。

(四)停办涉税事项期间。2017年12月29日至2018年1月7日期间,其他涉税事项在实体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服务厅均不予受理。

(五)2018年3月1日起,沈抚新区规划内的纳税人所有涉税业务,需要到沈抚新区国税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办理。

四、地税事项

2018年1月1日至2月28日为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沈抚新区分局涉税事项办理过渡期。在此期间,沈抚新区规划内的纳税人所有涉税业务,需要到原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公地点办理。

(一)税务登记事项

1.请沈抚新区规划内的纳税人于2018年1月8日起,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到原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等迁移手续。本次调整所涉及纳税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保持不变。

2.沈抚新区规划内的纳税人需要重新签订税库银三方协议。

3.鉴于沈抚新区暂未建立房产交易中心,本着方便纳税人的原则,沈抚新区内沈阳区域增量房及土地的承受方、存量房的交易双方缴纳相关税费由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房地产一体化浑南办税服务厅(浑南新区银卡东路6号)征收;沈抚新区内抚顺区域增量房及土地的承受方、存量房的交易双方缴纳相关税费由抚顺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抚顺经济开发区分中心房地产一体化窗口(亿丰中心:抚顺市望花区沈抚大道与杏坛街交汇处)征收。

(二)申报征收事项

沈抚新区规划内的纳税人2018年1月税款申报期(不含费)为2018年1月8日至1月28日。2018年1月1日至1月7日期间,涉税事项在实体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服务厅均不予受理。

(三)2018年3月1日起,沈抚新区规划内的纳税人所有涉税业务,需要到沈抚新区国税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办理。

五、注意事项

纳税人不按公告要求时限办理涉税事项,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六、办公地点及联系电话

沈抚新区国税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

地址:抚顺市经济开发区芳庭街7号(抚顺银行总部东侧)。

联系电话:国税024-53950088地税024-53950091

特此公告。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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