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全文废止】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厦门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全文废止】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全文废止,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厦门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3号
为规范行使全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涉税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厦门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现予以公告,并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全市各级税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在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的前提下适用《裁量基准》。
二、《裁量基准》中所称的“单位”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个体”包括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三、《裁量基准》所称“以上”“以下”“届满”除标注不含本数外,均含本数;所称“超过”“不满”,均不含本数。
四、本公告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厦门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基准〉的公告》(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和《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修订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同时废止。
附件:厦 门市税 务行政处 罚裁量基 准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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