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政发〔2018〕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04-02 23:01:07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



云政发〔2018〕1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已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12月25日通过。根据税法授权,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17年11月30日通过《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环境保护税云南省适用税额和应税污染物项目数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环境保护税法和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促进各地保护和改善环境、增加环境保护投入,省人民政府决定,按照属地原则,环境保护税全部为州市、财政省直管县财政收入,省级不参与分享。各州、市原则上应将环境保护税全部划为县级财政收入,增强县级履行环境保护责任的能力。

环境保护税预算及征缴管理规定,由省财政厅等部门制定实施。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8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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