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广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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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广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公告【全文废止】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全文废止,废止依据:2021年6月25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范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5号)






为进一步优化退税服务,提升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相关要求,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决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广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是指国税机关利用信息技术,实现申报(含证明办理,下同)、审核审批、退调库等出口退(免)税业务的“网上办理”。

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企业,自愿向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可确定为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

(一)出口退(免)税企业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三类。其中出口退(免)税企业管理类别为三类的,申请成为试点企业时,应自首笔申报出口退(免)税之日起满12个月。

(二)向国税机关承诺能够按规定将有关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案。

(三)有税控数字签名证书(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金税盘或税控盘中已内置税控数字签名证书,无税控数字签名证书的出口企业可到国税机关免费领取安装)。

(四)能够按规定报送经数字签名后的出口退(免)税全部申报资料的电子数据。

三、符合上述条件且自愿申请成为试点企业的,应填写《安徽省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申请表》(附件1),报国税机关备案。

四、试点企业在办理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时,只提供经过税控数字签名证书签名后的正式电子申报数据,不再报送纸质申报表和纸质凭证,原规定向国税机关报送的纸质资料留存企业备查。国税机关受理申报后,按相关规定进行无纸化审核审批及退调库。

五、试点企业应如实提供与纸质资料一致的出口退(免)税电子数据。

六、试点企业可选择通过“安徽省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办理网上申报。系统出现故障时,可直接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相关具体操作流程详见《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操作指引(企业)》(附件2)。

七、试点企业办理退(免)税申报时,国税机关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受理时间为该业务受理时间。

八、国税机关向试点企业出具出口退(免)税相关文书及证明时,可通过电子数据形式反馈给企业,由企业自行打印。试点企业需要的,可要求国税机关出具加盖印章的纸质证明。

委托方和受托方均为安徽省内试点企业的,其申请办理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等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国税机关不再出具纸质证明。

九、国税机关在出口退(免)税审核审批、电子退库、函调管理、评估核查、税务稽查等事项中需要试点企业提供纸质资料的,试点企业应如实及时提供。

十、试点过程中,发现试点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或未按规定将退(免)税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查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取消其试点资格,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十一、本公告未尽事宜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本公告自2018年5月1日开始施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点击下载

1.安徽省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申请表

2.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操作指引(企业)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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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推广, 出口退税, 无纸化, 管理, 试点,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公告, 2018年, 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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