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西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西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现将《江西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30日
江西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规范我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管理工作,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江西省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试行)〉的公告》(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公告2018年第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即不能按照自动监测数据、监测机构监测数据以及不能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81号)发布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等方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小型企业、第三产业、畜禽养殖业、医院和建筑施工企业等纳税人。对其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核定计算办法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三条 应纳税额的核定计算方法
(一)小型企业、第三产业排放水污染物
1.不能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但有独立测量设备可准确计量用水量的
应纳税额=用水量×污水排放系数÷污染当量值×单位税额
污水排放系数按照《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手册》规定的行业污水排放系数确定。
污染当量值按照《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附件1)中相应类型确定,其中,餐饮业、娱乐业按照饮食娱乐服务业相应的污染当量值确定,其他企业按照小型企业相应的污染当量值确定。
2.不能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和用水量的
(1)餐饮业的应纳税额=污水排污特征值系数×单位税额
(2)其他行业的应纳税额=污水排污特征值系数×特征指标值×单位税额
污水排污特征值系数按照《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附件2)中相应类型确定。
特征指标值是指其他行业的床位数、台数、张数、个数、条数、支数等。
(二)禽畜养殖业排放水污染物
应纳税额=月均存栏量(头、羽)÷污染当量值×单位税额
征税范围和污染当量值按照《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附件1)中相应类型确定。
(三)医院排放水污染物
1.能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的
应纳税额=污水排放量÷污染当量值×单位税额
2.不能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的
应纳税额=医院床位数÷污染当量值×单位税额
污染当量值按照《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附件1)中相应类型确定。
(四)使用独立燃烧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
应纳税额=废气排污特征值系数×特征指标值×单位税额
废气排污特征值系数按照《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附件2)中相应类型确定。
特征指标值是指锅炉台数。
(五)施工扬尘大气污染物
应纳税额=(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单位税额
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按照《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表》(附件3)中相应类型确定,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可叠加。
建筑施工企业施工扬尘按大气污染物(一般性粉尘)征税。
第四条 环境保护税纳税人适用核定计算方法的,原则上按年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终止经营活动,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进行核定计算。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纳税人在办理首次纳税申报时,应填报《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办法报告表》(附件4),如实反映排污情况。
第六条 纳税人通过更新设备、技术改造后,能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一、二、三项规定准确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应及时调整计算方式,不再实行核定计算。
第七条 调整计算方式的纳税人应如实提供证明资料,及时报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提请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通知纳税人从次月起调整计算方式。税务机关应加强对采用核定计算办法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的管理。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相应划型标准确定。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点击下载】
1.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2.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
3.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系数表
4.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办法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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